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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严某某诉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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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一天律师、杨松炎律师,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深入了解案情,积极对接当事人,最终赢得胜诉。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生猪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521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严某某之间,从来就没有形成过生猪买卖的合意;

2、被告李某某从未认可原告严某某为此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3、被告李某某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系生猪买卖的相对方;

4、原告严某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原告严某某和张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取胜关键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生猪交易的买卖双方是原告与被告,还是第三人与被告。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本案生猪买卖先是由第三人与被告沟通,确定生猪总价后,第三人即通知原告向被告支付生猪款242100元,被告亦知道系第三人的侄子向其支付生猪款;原告曾询问被告生猪的数量及装猪时间,第三人通知原告支付生猪货款,原告即通过自己的微信向被告支付生猪款185000元,后又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剩余生猪款57100元。原告与第三人均主张案涉生猪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被告则认为案涉生猪系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交易,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案涉生猪交易双方为原告与被告更具高度可能性,主要在于:首先,原告曾询问被告生猪的数量及装猪时间,如果原告只是代第三人付款,原告并不需要知道生猪交易的具体事宜;其次,本案生猪交易,除了定金系由第三人支付给被告,其余货款均是由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再者,第三人拖欠被告的生猪款项,被告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分析,本院认为案涉生猪交易双方系原告与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买生猪的货款,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原告交付生猪,且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生猪后,被告仍拒绝履行,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因此,现原告以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生猪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生猪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生猪款项252100元(10000元+185000元+571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应以2521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7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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