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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园玩耍时摔坏牙齿 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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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耍受伤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孩子在校园内玩耍时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叶某同为某小学学生,2023年9月的一天,叶某和马某趁午休时在学校厕所附近玩耍。不料马某不慎摔倒,摔坏了两颗门牙。当天,马某被送往某口腔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700元。

 

马某父母认为是叶某导致马某摔倒,且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多方协商无果后,马某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叶某及其父母、某小学、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3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5.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叶某和马某都是小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父母提交了一份视频。承办法官仔细查看视频后发现,视频无法证实实际侵权人为叶某。同时,法庭审理期间学校提交了一份事故调查表,但该调查表中并无双方监护人的签字确认,且该校针对事故调查形成的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时间上存在重大瑕疵。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叶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同时,被告某小学对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具有管理、保护的职责,但在新学期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某小学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某小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转自: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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