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民事

非营运货车拉货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24-08-14

分享到:

货车投保“非营运”险,却用于经营性运输,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原告马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运送砖块时,因驾驶车辆爆胎方向失控,导致车辆侧翻至道路中央护栏,造成马某某及副驾乘坐人杨某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为原告本人所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简称“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灵武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正在运送货物(砖块),应认定为营运行为,原告改变了保单约定的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免赔事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案涉车辆是否构成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是否构成法定的保险人免赔的情形。

根据2019年3月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根据该条,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货运车辆,无论为自己还是不特定他人从事运输行为,行驶证都不需要登记为“营运”。即登记为“营运”或“非营运”仅为运管部门基于道路运输管理需要而进行的区分,与是否从事经营性行为并无必然对应关系。故案涉“非营运”货车从事运输业务并不等同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案涉的轻型栏板货车不同于家庭自用小轿车,通常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运输货物,一般多用于经营性的运输行为,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对该种类车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营运”与“非营运”的标准并作出解释说明,在发生事故后再行解释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

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车从事货运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货车不同于家庭自用的小轿车,通常会用于为自己或他人运输货物,被告作为专业的承保机构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在原告为依法登记为“非营运”货车投保时,被告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并应尽到有别于其他大型货运车辆(4500千克以上)的详尽告知义务,否则投保人无法预知运输时会存在保险公司免责的风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电子保单”,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尽到足够审查和告知义务,所以被告应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费、门诊医疗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等保险理赔款6.8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法官提醒

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若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投保,但投保后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经营性运输行为,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投保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文章转自: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州律师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