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本律师认为这将成为允许未成年人随意进行网络直播的直接法律依据,并且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该条款明确违法,也将给大范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甚至是有效提高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刑事犯罪比例打开缺口。
未成年人不宜进行网络直播,其危害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是对内,即对未成年人自己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还是价值观念,都处于稚嫩的发展成长期,具有性情不稳定、易受影响、自控力差等特点。时下,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全职对未成年人来说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兼职则必然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一方面长时间对着电脑或者手机辐射,必然对视力会有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极易形成瘾癖,令齐沉溺其中而难以自拔;再有,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也必然会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正常人际交往行为与习惯,在正常健康的行为习惯未成熟之前,其负面影响可能会大到难以想象,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障碍,拒绝、不会与人交往交流等问题。最后,因为网络主播一对多的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接触的对象,如不完全禁止,则根本无法有效控制,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低俗、不良文化的影响,而形成心理障碍或者做出不良行为。对网络主播并不是只有赞赏和褒扬,同时存在大量的贬损、谩骂、误解与讥讽,甚至是威胁与教唆,允许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不异于把肉放在砧板上,未成年人如何面对与承受,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二是对外,即对直播受众的影响。我们都知道追星的危害,而不希望未成年人去追星,那么如果反过来,未成年人成为被追逐的“星”,会是一件好事吗?个别的童星作为公众人物,大多也只出现在荧屏上,或者特定的公开场合的活动中。而现在要让每一个生活里的孩子,都有可能成为“星”,在被追逐享受着鲜花与掌声的同时,是否会引起心怀不轨的人的恶意呢?比如恋童癖者、绑架者、人贩子,甚至是与其父母有宿怨、过结、厉害关系人的追逐呢?是不是存在引发恶性事件甚至是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呢?虽然只是推测,但未经实际的调查研究,则并不能够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再有,如果允许未成年人直播,哪怕是能够有效控制到播主与观众都是未成年人,彼此之间的互动、模仿、攀比,甚至是直播界流行的打赏规则,都有可能在双方的心灵与成长过程里留下不可磨灭与难以估量的潜在影响。
我们看到了郭乐乐,有人称其为“郭乐乐现象”,也有人认为那也是一种文化,不过,允许一个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以模仿成年人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才会发出的呻吟声音,难道真的不应该去管管吗?当然,一定会有人说“这是他的自由”、“这是他的选择”、“这是他的权利”,但是,我想说的是,因为他根本都还不知道自己做的是什么事、意味着什么的时候,那些行为是盲目的,其后果和影响是没有经过慎重考虑与充分评估的,盲目的行为不可能是自由,更不是选择,也不是权利。允许一株幼苗放任自流的成长,在它干旱的时候不浇水,生虫的时候不杀虫,营养不良时不施肥,长得歪歪扭扭时不扶正,是播种的人不负责任。允许未成年人胡乱的成长,不加以限制、引导、教育,那则是全社会的不负责任了。种子不知道这样长下去是什么样的后果,但是播种的人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知道这样成长下去是什么后果,但是成年人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