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一天采访集

南方杂志采访陈一天律师: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障 让企业家轻装前进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8-12-28

分享到:

\

南方杂志采访陈一天律师

 

强化民营经济司法保障 让企业家轻装前进

2018-12-17 19:21:53来源:南方杂志编辑:王仕伸
 
 

  ◎陈一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9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自主权、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缓解融资难等10个方面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乏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的案例,甚至是冤假错案、积案。

  10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明确要求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帮助它们解决实际困难。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中,要求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关注焦点。

  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广东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精神的落实,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平衡协调发展。具体来说,《意见》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障,主要包含平衡和协调与民营企业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一是平衡和协调民营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对侵犯股东、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调整“准确把握法人自治原则,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纠纷”“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又如对于侵犯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依法惩治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诈骗、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意见。

  二是平衡和协调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意见》10个条文中,有四个条文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如“坚决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依法制止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行为”“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案件”;又如“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的意见。

  三是平衡和协调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间的利益关系。《意见》中,有两个条文涉及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强化司法引导,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其中特别强调了“明确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有效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意见。

  四是平衡和协调民营企业与司法行政机关间的利益关系。《意见》除了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的价值选择做了方向性指引,还对规范自身的程序性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如“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严格依法规范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认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意见》针对涉行政机关案件,提出了“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推进涉行政机关等主体欠债执行案件清理”“有效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意见。

  《意见》从司法角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地位将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保障作用,有助于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长远来看,民营经济发展并不需要“高看”与“厚爱”,一个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和尊重与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才是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所真正需要的。

 

原文链接:http://epaper.southcn.com/nfzz/294/content/201812/17/content_1845003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