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今天‘六一’,在外面玩一天,明天直播。”
2017年6月1日,14岁的小新给自己放了一天假,并在自己加V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向粉丝们发布了这条通知。
2015年,12岁的小新加入“熊猫TV”平台,做起了《英雄联盟》游戏的视频直播。据了解,当时担任主播的他,月收入高达3万元。
像小新这样的未成年视频主播,在当前的主播行业中并不少见。但是,对于这一行为,社会上的争议声音也一直存在。
对此,湖北省武汉市开始进行制度层面的探索。
针对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担任视频主播事件,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未成年人担任主播作出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且不能完全解决网络的跨地域性等问题。因此,建议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时,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
未成年人直播存诸多乱象
2015年,年仅12岁的小新决定和视频直播平台签约做一名游戏主播,对此,他的妈妈表达了支持的态度。
“12岁的小孩过钢琴10级、进围棋国家队会被称为天才儿童,为什么打到游戏大师就不是天才呢?”小新的妈妈说。
在家人的支持下,小新开始专心在工作室做游戏直播。
对此,网络也是一片热议。当时,一份由新浪游戏发起的调查显示,在9032份问卷中,47.5%的人认为“社会对‘玩游戏’还存在偏见”,40.8%的人认为“天才不应该以传统模式培养”,还有11.7%的人则建议“不能为了玩游戏荒废学业”。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小新的游戏直播之路依然在继续,且名声越来越大。如今,在“熊猫直播”上,已经有81万用户订阅了小新的直播。
令人忧虑的是,在未成年人担任主播的视频直播中,存在诸多乱象。
2017年12月,有媒体报道称,某直播平台被指有未成年人脱衣等直播,直播中甚至频繁出现性暗示动作。一名小学生称,裸体直播不为钱,就是为“好玩”;她还为自己的粉丝比同学多而自豪。
不仅如此,一些直播还将场景设在了学校。
“在某直播平台,一名用户发布了一段在课堂内一名小学生‘跳舞’引发同学围观的视频,其点赞量为2.6万次,评论数量为998,之所以引起网友点赞和评论,竟然是因为这名小学生的舞姿妩媚。”河北省人大代表、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裕华路派出所指导员唐明宇举例说。
在近日举行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唐明宇在提交的建议中提出,规范河北省校园内使用网络直播平台、小视频软件传播等行为。
未成年人担任主播具负面影响
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和视频主播,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学习与成长,还会给同龄的观众带来不利影响。
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陈一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还是价值观念,都处于稚嫩的发展成长期,具有性情不稳定、易受影响、自控力差等特点。
“时下,网络主播已成为一种职业,全职对未成年人来说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兼职则必然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长时间对着电脑或者手机,必然造成视力下降等身体伤害。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极易形成瘾癖,沉溺其中而难以自拔。此外,网络的虚拟性必然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正常人际交往,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还未养成之前,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大到难以想象,甚至有可能会出现人际交往障碍等问题。”陈一天说。
在陈一天看来,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网络主播一对多的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低俗、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形成心理障碍或者做出不良行为。“现实中,网络主播收获的并不是只有赞赏和褒扬,还有大量的贬损、谩骂、误解与讥讽,甚至是威胁与教唆,允许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无异于把肉放在砧板上,未成年人如何面对与承受,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和他们的主要任务不相符。“因为未成年人主要还是处于一个学习知识、增长本领的阶段,当然,也不排除可以参加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动。但是,做网络主播而且以此为业,就必然导致其偏离本应有的生活重心。”
“未成年人去当网络主播,他的粉丝可能大多是未成年人,如果主播的行为不当,很容易会对其他未成年人带来一些不良的示范引导作用。”赵占领说。
陈一天认为,在直播过程中,同龄人彼此之间的互动、模仿、攀比以及直播界流行的打赏规则,都有可能在双方的心灵与成长过程中留下难以估量的潜在影响。
武汉条例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显示,截至报告发布时,全国共产生了200家直播平台,11岁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到总数的12%。
结合网络主播的基数而言,这样的占比并不算少。
近几年,各地也在探索对未成年人担任主播的规范方法。
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
然而,不久前某直播平台的未成年人脱衣、露体直播,将行业自律的初衷击得粉碎。
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
“在此之前,有关禁止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的问题,仅仅是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由各家网络直播平台自行落实,由于这种形式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实践中的效果也不太理想,仍有网络直播平台放宽主播门槛,默许甚至纵容未成年人做主播。现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的行为,效果会更好。”赵占领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的规定,总体上符合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认识的纯获利益的行为,甚至也不能简单说,属于八周岁以上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担任主播需得到监护人同意,这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总体上符合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王雷说。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家认为,《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王雷认为,条例对于未成年人担任视频主播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担任主播后从事的其他网络行为,如何判断是纯获利的行为,如何判断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等等,都没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针对条例中未细化的内容,有必要在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中进行细化,对未成年人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进行分类。例如,哪些是纯获利的行为,哪些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哪些是严格禁止的行为等等,都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作出规定。”王雷说。
“允许未成年人去从事一种职业,并获取报酬,这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陈一天指出。
“武汉的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征得’的方式,究竟是当面征得、书信征得、电话征得、网络邮件征得、网络注册协议征得中的哪一种,或者是都可以呢?如果每一种都可以,那么该规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所作的限制,而是给全面放开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提供了授权的法律依据。”陈一天说。
对此,陈一天建议国家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形式,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平台账号以及以网络主播的身份进行网络直播。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则认为,如果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积极向上,不影响正常的生活,没必要全盘否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直播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现违法的内容,应当及时制止。”
专家认为,由于网络的无边界性,地方立法并不足以将未成年人挡在不良的网络直播外。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认为,武汉一地的立法不足以形成完善的保护机制,应将这一地方立法上升为全国立法,以法律强制力确保未成年人不得擅自涉入网络主播领域。同时,要制定分级标准,对衣着、表情、声音、举动加以规范。
“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都带有跨地域性,地方出台法规只对在该地有经营实体的平台有影响,因此还是有局限性,建议通过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解决。”赵占领说。
制图/李晓军
原文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80213/Articel09002GN.htm?from=tim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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