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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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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强奸案在客观性证据(如体液、dna等)缺少而被告人在表面上又能看似“合理”解释其他证据的形成时,往往较难认定,这需要依赖人的常识和生活经验。办案者不可以过于机械的去解读证据,而割裂了证据与证据间的微妙联系。有时候所谓的证据链条,它是需要生活经验和常识作为连接的,如果不用到这些思维,光用纯法律的思维去机械判断分析证据,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

 

1、比如对被害人报警的判断。被害人报警不要只审查报警的内容,应该深层次研究报警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些报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奸的情况下产生,有些报警系被小姐妹等发现碍于面子而产生,有些报警是在谈判不成后产生,而有些报警是被侵害后自然产生,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将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2、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上述报警是一个表现行为,我们需要深层次审查。另外还有其他的表现,比如上医院检查,如果被侵害,一般都会上医院检查一下,比如有没有得上性病等。还有跟身边的人是如何陈述的,这些证人跟被害人的关系如何,陈述的内容如何,也是反应被害人真实心理的一个方面。

 

3、强奸案件被告人不承认的,要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观表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对一些情况的解释是否有违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两方面综合判断之下,即便被告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切不可认为是单一证据,因为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还有比如报警行为、跟证人陈述行为、身体检查情况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下面我们学习一个这方面的案例,一审法院就是站在证据本身在思考问题,比如报警记录不能说明什么,被害人对身边的人陈述也是来源于被害人自己,被害人案发后的身体检查造成的阴部损伤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造成的。经过抗诉,二审法院认定了强奸罪。

 

“零口供”强奸案的认定

 

案例来源 :《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评析》(陈国庆主编,张相军副主编)、“国家公诉”

 

诉讼过程

 

2014年1月1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未认定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

 

2014年4月14日,一审检察机关经审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数罪判一罪,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2014年7月2日,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

 

现有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仅承认实施抢劫后为翻找财物摸过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胸部、阴部,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

 

(2)被害人黄某某称,被抢劫并被强行拍裸照后,被告人欲对其强奸,因其剧烈反抗未果。被害人朱某称,被抢劫后,遭被告人强奸两次,当时感觉阴部非常疼。

 

(3)证人顾某、朱某洁于案发当日从被害人处得知被抢劫、强奸的过程。

 

(4)案发当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实:“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

 

(5)报警记录证实二被害人被抢劫及遭受性侵害后及时报警,尤其是被害人朱某在被侵害后向过路行人讲述了被抢劫和性侵害未遂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被告人陈某予以否认,称没有对被害人黄某某及朱某实施强奸行为。经举证质证,公诉机关针对该项指控提供的证据为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顾某、朱某洁的证言,而证人顾某、朱某洁并非现场目击证人,其证明的内容均分别来源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系传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依附于被害人黄某某、朱某的陈述,而二被害人的陈述中针对此事实缺乏有力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中虽记载了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但此外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分。且被害人朱某被路人发现后,向路人哭诉遭到司机的抢劫,司机途中欲行强奸未遂。经过以上分析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的指控并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来源自然,被害人及报警人讲述事实比较自然、符合情理;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案发后及时报案,而且被害人黄某某、朱某作为女青年,不会无理由地向陌生路人及朋友陈述自己被强奸;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的诊断证明记载朱某阴道前壁有外伤,黏膜损伤是否由被告人造成的证据并不充足”,这一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和逻辑;证人顾某、朱某洁虽然不是本案目击证人,但证言来源合法、相互佐证,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据此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强奸事实确有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报案记录的记载是路人听到朱某哭诉强奸未遂而报警,如果因为与朱某陈述是强奸既遂有矛盾,就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是不当的。因为强奸犯罪涉及妇女的隐私,不排除有些妇女对此事羞于向路人说出等因素,在向路人诉说的时侯,隐瞒了一些情节也是正常的,但当朱某报案后到公安机关作笔录时,两次陈述了被强奸既遂的情况,所作出陈述的内容稳定、一致,且有朱某阴道前壁外伤(黏膜外伤)的诊断证明予以佐证,该证明是被害人被强奸后及时到医疗部门就诊并由医疗部门出具。综上,上述证据形成锁链证实陈某构成强奸罪。

 

来源:卓易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