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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的法律后果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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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法律分析

 

相约自杀一般是指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于相约自杀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情况处理:

(1)双方均死亡,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2)双方各自动手实施自杀,一方死亡,未死的一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一方先将他方杀死然后自杀,但自己没死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相约自杀过程中存在帮助自杀的情形,即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这是也需区分具体情况:

 

(1)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它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他人本人实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帮助行为与自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但是也有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冯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中,之所以认定冯刚“提供药物”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本案中被告和被害人关系比较特殊(具有救助义务),对于亲人要求自杀的行为提供帮助,且在自杀行为施行后未履行抢救义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自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定故意杀人罪。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受托杀人,尽管对自杀者来说这是一种自杀,但对于帮助者来说这是一种杀人,因而是帮助自杀与杀人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对此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某相约殉情自杀案件的裁判要旨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被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无过错也不承担死亡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承担殉情自杀的后果给对方亲人情感上造成伤害的补偿责任。

 

一起学生相约自杀案件的判决理由

 

2017年8月济南章丘法院发布一则判决,两女生因学习压力太大相约自杀,一人死亡,一人生还。死者父母诉请学校与自杀未遂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约48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与自杀未遂一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理由是自杀行为不在学校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知悉其的心理状态。生还女生未将相约自杀事宜及时告知家长属于道德上的义务,非法定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