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中心城市普遍呈现出常驻人口密度大幅提升的现象,传统文化、生活习惯、价值判断的相互碰撞与摩擦在大城市中愈演愈烈。经济社会发展,国产汽车生产技术与产能的不断提升,前者使大家越来越有钱,后者使得汽车的价格越来越低,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家车,繁华的城市中除了日益拥堵的交通,各种不遵守规格的司机,还有越来越浮躁的路怒症。于是,在很多街巷,无论何时,都会突然响起来刺耳的喇叭,要么是不懂规矩缺少公德,要么是遇到了不懂规矩缺少公德的驾驶员。噪声不得不防,不得不治,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的平静与安宁。就在十分钟前,窗外还有一声长鸣划过宁静的夜空(此时已经午夜11时37分)。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当然是好的,但必须要有可行的措施,不需要巨大的成本投入,又能产生良好的执法效益。所谓的“防治条例”基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预防”,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个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宣传法律的否定评价与限制规则,对城市区域路段进行时间段、噪音程度种类的禁止或者限制;二是“治理”,即实际执法,如果单纯规定强硬的措施,严厉的处罚,在配合严格的执法,预防与治理都做到了,效果则不可能会不明显。
但是,另外的几个问题也比较重要,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不重点予以考虑:
一是噪声分类分级定义。必须区分噪声的种类、等级、限制的时段、程度、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分级设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技术问题。必须要有高科技含量的噪音判断、录音、来源追溯、违法行为自动捕捉设备,以利于严格执法,有效取证。需要在城市噪声多而对环境要求高的路段设置相关设备,这个主要用于机动车噪声的执法与处罚。
三是群众监督。必须要有类似110报警台一样的违法行为举报系统,以利于在大力宣传治理噪声政策的同时,强化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效率。这个主要是针对非机动车噪声的治理与查处。
四是根据噪声容忍程度来划分城市区域。比如结合区域主要功能与噪声分贝限制阈值来确定容忍程度等级。同时也必须根据不同时段来限制噪音的阈值。
五是执法权限与监督。这主要是执法权限的划分,必须严密各相关机构互相配合的义务,明确处罚权限,并能够设立执法监督机构,在广泛宣传噪声治理规范的同时,宣传噪声监督举报热线,同时必须设置执法满意度的跟踪与监督制度。以便于群众的举报都能落到实处,执法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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