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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十七):《关于李文星之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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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对“ 李文星“事件发表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6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前述《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李文星案中BOSS网络是有核实招聘企业身份信息真实性的义务的,但是对于违反第24条的法律责任,也仅仅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其后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的情形。《网络安全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李文星案中在能够认定李文星的死亡与BOSS网络上虚假招聘信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否证明BOSS网络故意利用网络侵害李文星的民事权益,或者能够证明BOSS网络对该虚假信息存在明知,否则应当有虚假信息发布者即假冒他人身份资料的“李鬼”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BOSS网络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因果关系及BOSS网络主观存在的故意或者明知为必要条件。而行政处罚只有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应依法追究。
 
       基于《网络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或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而“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可以看出,网络运营者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而“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中,有要求网络运营者核实其“提供身份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上,关于网络运营者对用户身份信息核实义务的明确规定,如果不进行“核实”,则无法判断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伪,不去判断用户身份信息真伪,则无法明确是否应当为该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要判定是否应为用户服务,以对用户提供身份信息是否真实进行核实为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网络运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核实注册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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