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天律师发表文章
并非所有的分层提取佣金都是传销,根据刑法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与224条合同诈骗罪之下,为第224条之一,其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该罪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骗取财物”。通常来说,传销的骗取主要是要么根本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要么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远远高于其价值,这也是传销之所以暴利的关键。如果该产品或服务是客观存在的,是有按要求缴纳增值税的,其价格与通常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相当的,那么其构成传销的可能性会变低,反之则变高。当然,但这并不排除其在常规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大幅加价销售,或大幅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使成本大打折扣的情形。所谓“骗”,无非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如果其销售行为不存在“骗取财物”,则不会构成传销相关罪名。
其次,传销活动通常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即拉人头。如果并非以拉人头,而是以发展人员的消费数额或销售业绩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也可能构成传销犯罪。另外,根据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再次,传销往往伴随对传销活动人员的精神与人身控制,也即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如被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以发财暴富等作为人生目标进行洗脑等等,甚至威胁逼迫欺骗亲戚家属朋友等等,其组织严密,活动隐蔽,也是传销的典型性特征。
最后,但凡传销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不但要求传销者购买产品和服务,还一定会传授销售该产品或服务的方法,要求把顾客转化为业务员,并灌输这将是一个巨大的事业的理念,要求顾客再把同样的理念灌输给其所拉人头,并且会以分享会,讲课的形式宣传这一产品或服务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要求新加入者仿效,并将此作为改变命运的事业去追求。
传销,最早源于美国的庞氏骗局,就是以拉人头的手段,通过将新加入者的投资款作为回报发给原来的投资人,起实质上就是拆东墙补西墙,而当期雪球越滚越大,需要发放的回报大于新加入者支付的人头费时,就会发生崩盘。在韩国,传销对韩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很早就已经被禁止了。在中国,虽然我们并不缺少法律规范,比如《刑法》条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但是,传销带给国人的远不止对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颠覆性冲击,还有不劳而获、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的理想与追求,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国人价值观的影响,传销必须禁止,而传销立法也需要根据传销实际情况的发展不断予以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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