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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十三):上海11岁男孩偷骑共享单车身亡,平台是否应当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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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11岁男孩偷骑共享单车惨遭车祸身亡,男孩家长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那么在这事件当中ofo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如果需要承担,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不用,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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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一天律师表示:要理解本案责任归属,必须首先理解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侵权事实都有哪些?这主要是,共享单车所有者对单车的所有权,使用者通过扫码取得的使用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我们可以从另外几个角度看一下这个案件:

        如果私自破译密码锁后,将车骑走并发生事故的是成年人,车毁人无事,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我们得至少公认一个道理,“锁具”是权利的标志与公示,上锁者有权,无钥匙者无权。而无权者擅自使用他人财产,本身即是为法律与道德所不容的。那么造成的损失呢?自然而然应当由擅自开锁者来承担。我们此处说的是单车,貌似无所谓,但是,如果开走的是一辆价值几十万元的机动车呢?机动车的权利人必然是要主张权利的,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应当由私自开锁者全部承担。

        如果事故的结果是私自开车的成年人车毁人亡?从责任的角度讲,共享单车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这里的责任基础在于私自开车的成年人先一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法律所保障的他人的财产权利在先,损坏他人财产在后,而在基于其自身使用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其独自承担。如果是成年人,这个应当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那么为什么是未成年人就立刻出现了理解上的障碍了呢?或者责任承担真的就有不同吗?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侵权事实未改变的前提下,如果无人员损伤,则对于车的损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也仅仅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对于车的损失,应当是由私自开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那么,对于人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早到人身损害的责任确定与监护职责有直接关联,那么事故发生时间是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如此来看,监护职责在其父母。因此,其父母首先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尽了监护职责。

       何谓监护职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比较关键的是第5项,管理和教育。本案的发生,实则清楚表明了,死亡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而他父母的起诉自然也印证了这一点。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当清楚,不能未经允许动用他人物品,更不能私自打开别人已上锁的物件,否则即是违反了法律,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基于就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不会保护违法行为,作为父母是必须要履行这一基本常识的告知的。而未满12岁不能在公共通行道路上骑行自行车,这样的法律规定,及否则有可能造成人身事故的后果,很显然该父母也均未告知,至少在本案中,该父母未能尽到有效管教的监护职责,否则也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意外发生。因此,对于所谓的损失,该父母本身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该878万元高额索赔的案由应当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本案显然不是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充其量算是搁置物或者其他设施,但也并非“脱落、坠落”。对于此,所有人、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称ofo共享单车在官方app上看到有明显提示为“12周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车”的提示,而对于何种密码锁,笔者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制造标准,经检验合格的锁具,都没问题,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任何人都不能以他人家门未上锁为由,动用他人财物;更不能说他人保险柜太容易打开,就拿人财物。还是那句话,锁具即是权利的标志与公示,没有钥匙即是没有权利。我们形容锁头不管用,一般会说“防君子不防小人”,其本意是“防得住君子,防不住小人”,因为再坚固的锁头,想开的人都会打得开,而法律,一般不应当保护小人,否则让君子情何以堪?!曾几何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我们所向往的理想国,而如今,非要让家家户户门窗紧闭,重锁重重,这样的风气,难道是我门所向往的吗?从根本上防范类似事故,有赖国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家庭教育的深入,家长自身的素质教育必须跟进。即便机械密码锁有被他人非法开启的可能、有前一使用者不打乱密码的可能,这个也绝对不能成为共享单车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即便基于认为这是共享单车存在的漏洞,只要未给合法用户造成损失,共享单车即无需承担责任。最简单的道理,自行车摆在街头,若有人以自行车当凶器砸伤他人,是不是也要共享单车来承担责任呢?当然不会!违法开锁,违法骑车,责任自然应当由违法者自行承担。

        客观的来说,对骑自行车年龄的限定,是法律的规定,共享单车最多只有提示义务,而无限定的责任与权力。共享单车企业即便未有效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比如要求使用者依法依规使用,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不满12周岁不能驾驶自行车等,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早已公布,违法者不得以不知道作为免责理由。而作为本案骑车孩子的父母,难道就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吗?那可是他们的孩子啊!难道不应当预见周末孩子与小伙伴外出,有多危险吗?笔者认为,只要自行车本身合格,所使用锁具符合法定标准并检验合格,本案中共享单车企业即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说一年内共享单车事故案超过20起,共享单车企业在事故中是否担有责任?这个问题就有点离奇了。共享单车自产生至今,投放市场何止千万辆?车子多了案件数量自然就有了。机动车也多了,难道我国每年高速公路上因事故死亡的十几万人要让机动车企业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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