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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理节目组采访陈一天律师:如何看待宋喆被批捕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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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理采访陈一天律师

 

\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看法

\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看法

 

宋喆“穿柜桶底”被批捕,但很多人都要“感谢”他!

     “马蓉”事件发酵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人都在猜测下一步的剧情发展,事件将以何种方式收尾。

       当然站在大众的角度,更希望这两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终于在9月26日,在宋喆被刑事拘留后的第14天,传来了其正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消息,可谓是大快人心。

        我们在拍手称快之余,也要暗暗的感谢宋喆,为什么呢?容我先卖个关子。

 

马蓉和宋喆的事情自曝光后,因其独有的特殊性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当中所涉及到的巨额财产、道德和法律,被人们所津津乐道,成为了一个焦点话题。但与一般的网络热点又有所区别的是,这次网民们均一边倒,站在王宝强的立场,指责这两人,并一直希望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法与道德的距离

 
 
 

大众的期望很美好,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中要求法律具备可预测性和正当性,这决定了法律是不会因个人意志所改变。法律和道德不能混为一谈,两者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套用到“马蓉”事件中,若只论马蓉和宋喆不道德的行为,能否如网友所愿,让两人均受到处罚呢?

 

这怕是不能,翻遍所有法律条文,均未把这个行为定义为犯罪,它确实很不道德,但在也仅限于属于道德层面的范畴,尚未涉及到法律。

 

 
 
 

宋喆为何被逮捕?

 
 
 

但宋喆确实被批准逮捕了,千真万确!这不是和上面所说的相矛盾了吗?其实这就是我们要感谢宋喆的理由,因为他的另一个行为将带领我们认识到一个新的罪名——职务侵占罪,下面来听听陈一天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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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事件之后,马、宋二人仿佛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其行为被众人所不耻。而今宋喆从刑事拘留到被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可谓大快人心。但在这之余,必须要注意到,宋喆之所以被逮捕,不是因为其与马蓉之间不道德的行为,而是宋喆利用职务之便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宋喆和马蓉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道德层面的。它有违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秩序中的公序良俗,更是在道德情感上让人无法接受,遭到万人唾弃。但这始终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属于道德范畴,尚未上升至法律,也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就是说哪怕这个行为被社会大众所厌恶,人人对此都表现的义愤填膺,但宋喆终归不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多的依赖于道德上的批判与谴责。


而宋喆所涉利用职务之便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这一行为可能已经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罪名成立将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马蓉能否用“苦肉计”成功救出宋喆?

 
 
 

另外,有人提出一个假设,若是马蓉和王宝强复合,没有离婚,那么宋喆借以帮助马蓉转移财产的名义,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呢?毕竟公司是王宝强的,马蓉作为夫妻当中的一方,也对此享有部分权利,那这只是人家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了。

 

不得不说网友的脑洞之大,居然冒出了马蓉为救宋喆求复合的猜想,来看看陈一天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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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天律师表示关于这一点,就必须明确一个概念,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相应的人格,并拥有自身的财产。也就是即便马蓉和王宝强对该工作室享有全部的股份,也只意味着他们对公司有相应的分红、表决、知情权等,但绝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就是他们的私人财产,公司的财产只属于公司自身。

 

宋喆转移财产的行为,它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马蓉与王宝强的私有财产权利,那么用所谓的帮助马蓉转移财产的说法来逃脱法律制裁的方法自然行不通,更大的可能是将马蓉也牵扯进来,成为本案的共犯。但是,如果所转移的财产,在财务制度上符合相关规定,比如有证据证明是宋喆依马蓉指示按财务制度办理,钱款去向确实与公司业务有关,又能得到王宝强的追认,则对于这部分由马蓉所支配的财物则可能会免除刑事追究的可能,而宋喆对此部分财产被转移或动用的责任也可能会被免除。

 

所以也是难为那些为替宝强操碎了心的网友们,以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宋喆还是很难逃脱法律的惩罚的。

 
 

感谢宋喆,让小编能够有时间来为大家科普下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知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量刑:

1、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本罪最高刑期为15年。

 

在宋喆的案件中,宋喆的行为是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他是经纪人,利用自身在工作室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经由他管理支配的工作室业务款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目前看来数额可能已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经涉嫌职务侵占罪。若数额较大,则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数额巨大,则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遥远的职务侵占罪

 
 
 

总觉得刑事犯罪离我们很远,职务侵占罪更是遥不可及。其实,它离我们并不远,甚至触手可及。

 

(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

 

广州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及员工购置房产、车库,并将这些款项在公司账面划作其他应付款,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钟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后据为己有或携款潜逃

 

当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后,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该笔借款就归属于公司所有,此时行为人侵占的就是公司的财物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夫妻公司当中,夫妻一方未经正当程序批准,擅自挪用资金用作他用

 

林某和赵某为夫妻,共同出资成立一家A有限公司。公司中未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林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处理了A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并将此用于他个人的花销。后夫妻两人离婚,赵某以此事项向公安报案,林某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四)私自拿走公司财务抵销公司拖欠的工资

 

慧某作为某建材公司门卫,负责看管推土机、装载机。因建材公司拖欠慧某工资且多次催告后仍不支付,慧某利用看管之机,将推土机和装载机拉走,共价值18.4万元。警方很快将其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尽管建材公司承认欠付工资和慧某在事后有电话告知这件事,但法院仍认定这些行为都不能排除慧某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判处他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看完了上述的典型案例,不知大家有没惊出一身冷汗,原来生活中许多无心举动可能已经涉嫌到这一罪名。让我们再次感谢宋喆,正是他的以身试法,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避免了大家走上错误的道路!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qZONvuqDK_qF6Mt1_f45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