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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网采访陈一天律师:聚焦315 行业乱象究竟该如何规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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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网采访陈一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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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天律师发表个人观点

聚焦315 行业乱象究竟该如何规范 2017-03-21 18:43  来源:中国消费网  张轩宇 有问 ︳ 我要分享

 

  央视的3·15晚会,曝光了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日前,有问APP邀请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姚海放、《消费者报告》栏目特邀公益律师陈一天等两位专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

  央视315晚会昨晚曝光郑州市科视公司以体检为名,收集学生信息,该公司在这个环节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法律该哪些人该担责?担何种责任?

  该公司获取家长信息后,诱导家长为孩子配角膜塑形镜,该公司没有资质,操作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极有可能对孩子眼睛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个环节,该机构要负哪些法律责任?这些孩子的家长又该如何维权?

  科视公司没有体检资质,需要与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体检中心合作,该医院体检中心是否负有责任?为什么科视公司这样的机构可以为郑州这么多学校体检?校方对体检机构没有审核么?这其中有什么灰色地带?

  姚海放:

  从现在的信息看,科视公司必然是借助学校渠道才能够接触到学生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该公司是如何进入学校途径的,是通过正常的服务招标渠道还是私下沟通的方式?如果存在违反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话,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这是必须的,以防今后继续出现这种情况。

  对公司而言,如果正常进入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获取学生的必要信息是可以的,但是不得做与服务相关的其他使用,否则会构成非法获取和使用公民信息的问题。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者此后需要提供附加或后续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推介公司产品或服务,但是不得进行引人误解或者虚假宣传,也不得进行欺诈。

  从暴露的问题来看,该公司没有从事相关视力治疗的资质,需要看治疗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如果构成的话,严重的会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即使情节不严重,也会有非法从事医疗经营活动的行政责任。如果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但本案中显然对家长产生了误导,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商报记者陈南燕:.

  各位老师如何看待315晚会曝光的家政月嫂培训机构混乱,资政认证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了只要交钱就给证的现象?如何规范月嫂行业的资格认证?如何规范月嫂市场?

  姚海放:

  保姆培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此种资格认证,其应该自己或者委托相关行政部门对资质培训和认证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从目前暴露出来的现象看,应该是主管部门失职了。通过曝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采取整改措施,规范相关市场。对问题发生期间发放的认证资质,如有必要,可以宣告无效或者重新进行认证。对今后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可以设置罚款、取消资质等处罚措施。主管机关应当设置育婴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客户发生纠纷的处理机制,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主管机关也可能怠于处理上述问题,这就需要媒体的朋友们呼吁,让其重视,因为这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依靠单独的民事救济方式,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可能效率并不是很高,大家需要花费成本是极大的。

  另外,从道理上讲,这个育婴师认证资格设置本身都可以考虑其合理和必要性的问题。

  主持人:

  关于月嫂行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或者说公认的认证标准,消费者在该行业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辨别月嫂的服务水平似乎成了大难题,有没有其他行业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可以移植到该行业呢?

  姚海放:

  市场化服务本身很难像产品那样有具体的标准,如果要做,可能依靠公众口碑和评价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主持人:

  央视曝光耐克zoomair气垫鞋没有宣传中所提到的气垫,耐克方称是“宣传失误”,但是消费者认为这属于虚假宣传?请问专家老师,耐克所谓的“宣传失误”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所谓的宣传失误有法律依据么?

  记者联盟主持人

  耐克针对此事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全额退款,并赠送七五折券,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耐克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需要三倍赔偿,针对目前耐克只退款的方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姚海放:

  宣传失误是一种托词,我觉得构成欺诈是可以的。如果按照欺诈来认定,耐克提出的解决办法,消费者认可,当然可以达成和解;如果消费者不认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照消法的规定来要求三倍赔偿,只不过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两者相权衡,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是如何维权。

  自由评论员林辉:

  昨天晚会曝光的保健品行业,其实很多人都深恶痛绝,因为明知没有效果,但父母还是会掉进坑里。而且很多保健品,虽然没效果,但是也吃不死人(说得难听点),所以你也没办法追究他的责任,很无奈。请问两位老师,对付这些保健品,作为消费者有什么办法吗?能否拿起法律武器?

  主持人:

  据央视曝光,一盒对外售价3980元的蜂胶胶囊,进货价只有65元,利润高达60倍。

  陈一天:

  其实也不能说保健品没有效果,至少会有心理安慰的效果,我们知道人体健康与心理因素相关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是要谈保健品的法律责任,一定是要以已经发生损害结果为前提,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这个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也都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如果单纯是价格问题,这个恐怕还是需要由物价部门进行干预。

  林辉: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损害,其实,消费者根本没法维权,而且劝父母也根本没有用,反而还会引发家庭矛盾。看来是无解的问题。

  陈一天:

  基本是这样的。但是如果商家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并以此抬高价格,则可以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药品成分,是否具有他所陈述的功能,如不具备仍可按照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就是虚假宣传或者欺诈的问题了。

  厦门晚报编辑李胜安:

  保健品不是没有效果,而是宣传的效果和实际效果差很多。

  姚海放:

  保健品对功效的虚假宣传(因为没有相应的成分),是可以构成虚假宣传的。对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卫生食药部门也可以进行处罚的。对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赔等权利主张。只是这类情况中,消费者个人去主张保健品当中的成分和含量,不具有专业性,很难拿到确切的证据,构成举证责任上的困难。如果有质监部门或食药部门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事实作出认定,可能会更方便些。

 

原文链接:http://315fj.ccn.com.cn/contents/660/938668.html?from=time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