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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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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5年5月至2005年10月间,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之间发生4笔融资业务,合计7000万元。其中第四笔为:2005年10月25日,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签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后中信银行即对票号为01053169、01053170、01053171共计金额为3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款予以承兑,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的逾期贷款。该承兑协议后因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双方约定而无效。

 

二、中信银行与风神公司于2005年5月签署了银保字第HD006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风神公司向中信银行承诺,为宝硕公司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6年5月16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三、由于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未能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中信银行遂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宝硕公司和风神公司偿付所欠贷款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天津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中信银行的诉请。

 

四、风神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于,虽然案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因为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违反协议约定,被认定为无效,而该承兑协议为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之一,但最高法院仍判令风神公司承担对该笔贷款的担保责任。理由即在于:最高额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其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某一笔产生担保债权的主合同无效,并不导致最高额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还认为:“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故风神公司即使能够成功举证证明最高额保证期内的产生债权的主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风神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最高额担保相较于普通担保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最高额担保相较于普通担保而言,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效力上的独立性,即最高额担保可以设立于主合同成立生效之前;最高额担保不因最高额担保范围内的某一项或数项主合同无效而无效。(2)存续上的独立性,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最终确定之前,不因某一个主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转让。(3)消灭上的独立性,最高额担保不因担保期间内某一项主合同债权获得清偿而消灭。正是基于最高额担保的以上优势,最高额担保成为相较于普通担保而言更强的担保功能,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广泛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虽采用。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最高额担保的优势,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担保人应当慎重考虑向他人提供最高额担保,防止承担更重的担保责任。

 

2、最高额担保项下的主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鉴于最高额担保的相对独立性,最高法院认为:“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这一裁判要旨,不仅适用于最高额保证,也同样适用于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所谓的“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是指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因合同无效、被撤销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责任所确定债务额。换言之,对于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责任的承担,最高额担保与普通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最高额担保的担保人不得主张免除担保责任,仍需对主债务无效后产生的相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不论担保人对于主债务无效是否存在过错。但普通担保的担保人则是根据相应的过错程度对主债权的无效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担保人对主债务无效不存在过错时,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来源:法客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