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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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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案情简介

一、1994年2月28日,广发行曲江支行与安然公司签订了《合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发行曲江支行将珠海市横琴岛围垦2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转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支付3300万元,于1994年10月18日前分三期付清。付清款后,广发行曲江支行把该土地开发经营权全部交给安然公司,安然公司如违约,即视为自愿放弃接收开发权,广发行曲江支行有权收回开发权,并没收定金。同年12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才取得横琴岛围垦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1995年8月,广发行曲江支行按照中行南澳支行的委托将3500万元拆借款转入其下属的金柱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当天,金柱公司转款2764.4万元到安然公司在广发行韶关分行开设的账户。安然公司又于当天转款1500万元给广发行曲江支行房地产部,信汇凭证上记载该款用途是“购横琴岛地款”。2004年12月3日,广发行曲江支行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广发行韶关分行承担。

 

三、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认定,安然公司返还中行汕头分行借款人民币2764.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然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且下落不明。

 

四、2007年1月26日,中行汕头分行向韶关中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购地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用于清偿安然公司所欠中行汕头分行债务。本案经韶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令支持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因此,债权人中行汕头分行在提起本案代位权诉讼之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认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其主债权成立且债权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支持了中行汕头分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亦应当确定。这种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2、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10月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因此,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

 

来源:法客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