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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未告知买房人情况下对楼层“跳号”处理如何定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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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还是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均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订立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情】

 2014年1月16日,周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第4幢第2单元12B05号商品房一套,并依约缴纳了购房款。两个月后,开发商告知周某,其购买的商品房楼层实际为14层,而非12层,因避民间忌讳,所以将14层做“跳号”处理,标注为12B。


周某认为,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没有就“跳号”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是采取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应予以撤销,由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赔偿利息,故诉至法院。
 

关于这起案件,

泗阳法院会从什么角度分析判决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普通购房者,其在与开发商协商并最终签订合同时对开发商所售的“12B05”房屋,从文意理解一般会认为购买的是第12层(自然层)房屋,而非第14层,即使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了价目表,因周某所购房屋为期房,周某购房时无法实地查看,故开发商应当对周某明知或应当知晓楼层号的“跳号”处理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应当首先告知购房者楼层“跳号”这一信息,并应在得到对方明确的肯定后再签订合同。民间确有将有关数字吉利与否相关联的习俗,但纵观本地楼市,楼层号将13、14隐去并非通常做法,亦非众所周知的事实,开发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周某明知或应当知道”的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开发商在将“12B05”房屋出售给周某时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周某购房款469862元及赔付15000元利息损失。

 

【律师寄语

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或者各地风俗避讳,开发商出于房屋销售考虑,会对一些特别数字楼层做“跳号”处理的情况确实存在。如果开发商为数字避讳对楼层做“跳号”处理,足以引起买受人对于楼层的错误理解或者混淆,应当以明确方式提示、告知买受人,并应得到买受人明确同意和确认,否则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特别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2条,就胁迫、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之时效作出了不同规定,并对各种情形下撤销权行使限定了最长时效。具体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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