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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最高院:"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31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俗称“贴水贷款”、“抽头”,这种做法将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那么该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最高法院对此确立的裁判规则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情简介 一、高仲胜与龚爱爱系亲戚关系。2012年,龚爱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高仲胜提出借款1亿元,高无钱出借,于2012年11月2日与龚爱爱同去刘某处,经协商,由高仲胜与刘某签订《贷款协议》,约定高仲胜向刘某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前三个月利息在放贷时一次性结清。 二、协议签订后,龚爱爱在该协议背面向高仲胜书写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高仲胜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陆个月,按月结息,月息2%。借款人龚爱爱。龚爱爱在其签名处捺了手印。 三、刘某将该笔借款扣除了前三个月的利息计600万元后,按照高仲胜的要求通过银行向龚爱爱指定的大德公司账户转账9400万元。 四、高仲胜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爱爱偿还所借高仲胜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陕西高院判决:龚爱爱清偿高仲胜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后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陕西高院判决。 败诉原因 本案龚爱爱向高仲胜出具的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亿元,但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6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9400万元,未支持高仲胜请求偿还1亿元借款本金的诉求。 案件分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