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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执有效遗嘱此时该如何分配遗产呢?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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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生活中,会出现有继承权的两个以上继承人各执有效的遗嘱要求按照各自遗嘱分配遗产,有继承人执公证遗嘱,而有继承人执自书遗嘱,双方均不认可对方遗嘱,那么此时遗嘱该如何分配?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


原告梁某诉称:郭某贵与陈某娣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郭甲、郭乙、郭丙、郭丁、郭戊、郭戌等子女。郭戌与傅某原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后两人离婚。赵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赵甲、赵乙两子女;后两人离婚。郭戊与赵某于1993年4月2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郭某贵于1989年4月27日报死亡;陈某娣于2002年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上述两人死亡时,两人的父母已分别先于该两人死亡。郭戊于2015年2月16日报死亡;赵某于2013年7月12日报死亡,赵某的父母先于赵维康死亡。本市504室房屋产权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于郭戊与赵某名下(共同共有)。郭某贵、陈某娣、赵某均未留有遗嘱。郭戊于2013年8月14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504室房屋产权中郭戊的份额及其应继承赵某的份额均遗赠给梁某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504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郭戊的产权份额及其继承赵某的产权份额部分均由原告继承所有;赵某在504室房屋中的其余份额按法定均等继承,不要求实际分割房屋。


 

【判决结果

原告梁某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赵甲、赵乙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经法院查明,郭戊与赵某死亡后,504室房屋产权属于郭戊与赵某的遗产。二、郭戊留有的公证遗嘱及赵某留有的代书遗嘱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504室房屋产权的继承应按两份遗嘱的内容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504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梁某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赵甲、赵乙共同继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两份有效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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