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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任性!260万押宝“马踏飞燕”,是真神还是假鬼?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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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任性!男子半年花1400万买古玩

 

2014年底,黄某结识一名古玩店主梁某后,开始试水投资古玩。

首次购买时,黄某在梁某处购买了“元青花人物罐”等6个瓷器瓶,总价28万元,并实际支付了28万元。

之后,黄某开启了“疯狂采购”模式,每隔两天就到梁某店铺采购数十万元的古玩。2015年4月29日,黄某还一次性买下了280万元的古董一批。直至当年5月底,黄某最后一次以2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件铜器。半年时间内,黄某已在梁某处购买了近1400万元古玩。在黄某最后一次购买的260万元古玩中,竟有中学历史课本中提到,作为我国旅游标志的“马踏飞燕错银铜器”。

但实际上,黄某除了支付第一笔购物款28万元以外,其余所有款项都没有实际支付,而是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仅仅是写了欠条便拿走了货物。

然而,黄某购买的200多件古玩中,既没有相关证书认定,也没有发票,只有黄某写下的欠条,欠条上也大多不列明物品单价,只是“随意”地列个总价,平均下来每件物品的价格不低于10万元。

2016年1月,因黄某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1300万元的货款,梁某将黄某及其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黄某认为,双方的交易不符合正常合法交易的条件,是在欺骗的条件下达成,应予撤销,梁某应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注意啦!古玩真假难辨

在法庭上,黄某出示了云南省收藏家协会古陶瓷科学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黄某抽取送检的6件藏品,经过鉴定证实都是现代仿品。黄某说,自己以为是真品,才花高价购入,当时还打算到手后可以转卖,希望能再赚一笔!

而梁某认为,古玩交易是基于精神层面或投资需求而购买的特殊产品,因此卖方没有向买方说明真伪的义务,合同也是双方自愿平等才达成。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梁某还多次赠送小件古玩给黄某,如果双方都认为是古董真品交易的话,则不可能既买又送。

 

古玩市场“愿者上钩”?

众所周知,古玩市场中有一种说法,叫“愿者上钩”。这是古玩市场繁荣千百年来的老规矩,是常见市场交易法规的“真空地带”。那么问题来了!买到假货时就只能自认倒霉?古玩交易是否"不打假"?

 

【法官释法】

 

1、如卖方明知藏品为赝品或价值低廉的工艺残次品,但仍隐瞒真相,让买家误以为是真品或价值不菲的高档藏品,并意图谋取暴利,卖家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

2、如买家明知藏品价值高昂,仍故意隐瞒事实,使卖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达成低价交易,也涉嫌诈骗罪。

3、买卖双方均无隐瞒事实,而是在不知物品情况或是使用夸大描述等营销手段,导致另一方对交易物品的性质、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买卖合同的,属重大误解的情形,误解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卖方退还购物款。

今年6月,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两人的交易并不能适用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黄某对合同成立有重大误解,其主张撤销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黄某对合同成立有重大误解:

一是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检测报告》使用的是分析货品元素的方法,不受主观影响,应为真实。受检的2件物品印有“内府”或“大明宣德年制”字样,说明即使部分货品印有代表朝代的字眼,但不一定是真品。

“马踏飞燕”是存放于甘肃省博物馆、仅有一件真品的国宝级文物,梁某却向黄某出售,说明出售的实为赝品。其他货物虽然未经鉴定,但通过梁某的定价方式,及其“如果按照黄某的理解都是真品,完全不可能以这样价格买到”、“真品不可能又买又送”等表述,法院实难相信涉案的货品有属于真品的可能性。

二是货品定价存疑。200多件古玩,平均单价不低于10万元,其中一对“金代款大将军罐、黄秞刻花凤”定价为70万元,另一对“大将军罐龙瓶”定价60万元,远高于仿品瓷器一般市场价,但又远低于真品价格。

“虽然双方陈述各不相同,无法还原交易现场,但从常理来说,难以接受以成本价数十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售物品的行为。”法官表示。

虽然梁某称不知货品的真假,但欠条上载的部分货品名称有“永乐”、“元朝”、“金代”、“宣德”等具有历史含义的字眼,且部分货品上印有“乾隆”、“宣德”、“雍正”等字样,一定程度上误导黄某产生了所买物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和重大误解,故支持黄某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黄某将已购古玩返还给梁某,梁某则返还已收取的货款,并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对于欠条上有记载但查封现场无法对应或不知所踪的货物,因无法辨认真伪,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黄某据欠条支付对价85万余元。

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案件将于佛山中院开庭审理。

 

 

来源:南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