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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必须以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应裁定中止诉讼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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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案情简介

一、2013年7月2日,红海公司向赵永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赵永贵借到300万元整;月息按2分5厘计算;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归还,愿承担每日1‰的违约金。红海公司在借条借款人处加盖公章。赵永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80万元打入红海公司指定的账户。

 

二、红海公司总经理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赵永贵诉至济宁中院,请求判令:红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济宁中院判决红海公司偿还赵永贵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

 

四、红海公司不服济宁中院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向山东高院申请调取王润南涉嫌犯罪的刑事卷宗,申请对借条上红海公司公章的真伪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山东高院对红海公司的申请未予准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红海公司不服山东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予调取王润南涉嫌犯罪案件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且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是不当的,故裁定指令山东高院再审本案。

 

败诉原因

本案赵永贵与红海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与红海公司总经理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事实重合,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必须以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尚未审结,故该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前作出一、二审民事判决,是不当的,指定山东高院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民事纠纷和王润南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存在案件事实重合。为防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矛盾,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合同签订履行事实认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应以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涉嫌犯罪案件审结前,应当中止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案件事实需以未审结的刑事案件为依据的,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不应提起民事诉讼,相反,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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