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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构交易平台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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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被告人刘国义在安徽省滁州市注册成立Y公司。2013年9月,刘国义支付6万元向第三方购得名为“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的现货订购系统软件,购买协议中明确注明:该软件为一款虚拟软件,仅用于模拟培训、仿真交易、正当交易。该系统实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重庆易极富”捆绑,客户若在该系统上注入资金,资金不会进人真正的白银交易市场,而是流入了“重庆易极富”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转其刘国义账户。

 

随后,刘国义聘请被告人盛凌红作为Y公司的分析师及业务代理,并约定由盛凌红发展客户,刘国义给其手续费75%及客户亏损70%的提成。盛凌红在明知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为一款虚拟软件、客户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白银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依然让被告人蔡祖鹏、吕鹏发展客户,并约定在得到刘国义所给提成后,再与蔡祖鹏、吕鹏分成。

 

2013年9月,蔡祖鹏、吕鹏虚构H投资机构业务员的身份发展被害人刘某、蔡某为客户。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合谋修改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最大持仓量以及亏损方式。2013年11月8日,蔡祖鹏、吕鹏叫刘某等人将资金增加到50余万元。同时,蔡祖鹏与吕鹏配合,谎称自己进操盘室,让吕鹏单独与刘某电话联系,传达分析师指令,目的在于被害人亏损后可相互推卸责任。当晚,被害人两个账户盈利近10万元时,蔡祖鹏等人故意不让其卖出直至被害人投入资金亏损,从而骗得刘某、蔡某共计40余万元。

 

事后,刘某提出因亏损导致其无法偿还所借款,刘国义支付给盛凌红10万元用于退还给被害人,盛凌红从中支付蔡祖鹏7万元,后由蔡祖鹏经手实际退还给被害人4万元。

 

裁判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蔡祖鹏、吕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控制的为虚拟白银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白银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蔡祖鹏、吕鹏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蔡祖鹏、吕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吕鹏的辩护人均提出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国义虽注册设立Y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购买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的软件,但其与盛凌红隐瞒银富宝订购回收系统为一款虚拟软件,客户投入资金不能进入白银现货交易市场的真相,并故意修改系统交易方式,吕鹏、蔡祖鹏使用虚假身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故意通过虚拟交易套取被害人资金,从而使被害人被骗40余万元,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而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宝应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国义、盛凌红、蔡祖鹏、吕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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