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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变更工作地点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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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办公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工作地点”列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非出现法定情形或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有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成本,也是为了创造轻松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快乐工作,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员工在家办公。此举颇受员工欢迎。然而,在出现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关系到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关于此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甚至对此研究的文章也是寥寥无几。我们认为:远程办公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仅是让员工灵活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员工福利。

 

一、远程办公的涵义

 

远程办公是指企业为了解决员工上班路途远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允许具备特殊情形的员工在家中等办公室以外的场所利用网络进行办公。远程办公实质上是弹性工作制的一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这种办公模式,究其原因,一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比较快,管理水平也比较高;二是它们对劳动者的保护意识也比较强;第三,这些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个短缺的状态,所以需要通过提高企业和岗位的竞争力来吸引一些短缺的技术型人才。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办公模式也受到了国内企业和员工的青睐,逐渐被国内的一些企业探索和采用,并且有着越来越多的发展趋势。

 

二、远程办公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远程办公节省了员工通勤和移动的时间,减轻了员工的负担;其次,远程办公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可减少缺勤和迟到的情形;再次,远程办公可节约企业的人工成本;最后,远程办公模式增强了岗位吸引力,有助于企业挽留优秀员工和招募优秀人才,也有助于创设更加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三、远程办公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

 

诚然,表面上看,远程办公的特征是远程办公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是否系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呢?当企业要求员工结束远程办公时、员工是否有权以工作地点已经发生变更拒绝返回企业工作呢?笔者认为,远程办公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理由如下:

 

1、工作地点与远程办公的设立目的不同

 

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于其设置的本质,笔者认为,是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安排员工在特定地点工作。工作地点都是由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后,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满足企业经营需要为目的。而远程移动办公,是企业基于对处于特殊时期(如哺乳期的女员工)、有特殊困难(如居住地离工作地点远)或具备特定条件员工(如使用电脑即可完成主要工作内容)的照顾,允许员工灵活办公的一种工作模式,是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以关爱员工为目的。

 

2、工作地点与远程移动办公的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由企业和员工约定,即具有一贯性和稳定性。换言之,工作地点的特征之一就是一贯性和稳定性,一旦确定,除非具备法定情形或者双方协商,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而远程移动办公,是企业的一种管理和办公模式,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给予的照顾和福利,这种照顾和福利是企业单方决定的,而且往往是短期的,企业有权随时单方撤销,此时员工需无条件回到办公室工作。也就是说,远程办公模式是不稳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3、工作地点与远程办公的变更程序不同

 

如前所述,工作地点的变更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另一种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 规定的,企业有权单方变更。除上述两种方式外不得变更。而远程移动办公的设置,其本身就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法律不会也对其如何变更进行规定,完全是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随时调整,这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工作地点变更截然不同。

 

4、工作地点与远程办公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工作地点变更,特别是工作的城市发生变更后,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地点等通常都会相应变更。而采用远程办公模式,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均不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工作地点的变更会对员工的其他利益产生影响,而远程办公不会影响员工的其他利益。

 

综上,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员工实行远程办公模式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而非其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企业在某段时间内给予某些员工这样的照顾,就据此认定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即员工的居住地点即为其新的工作地点。员工的居住地点不应也不可能成为企业为了经营管理需要而安排员工工作的地点。在远程办公模式下,员工的工作地点仍然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如将远程办公,视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工作地点的变更,势必极大打击企业照顾特殊情况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有效实施人性化管理,并最终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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