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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是说要就能要的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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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你为什么主张17万元的精神赔偿?”“因为我精神压力很大!”今年3月,在越秀区法院审理的一宗肖像权纠纷案件中,一名年轻的原告如是回答法官的提问。这样的场景,是法官常常遇到的。什么样的诉讼才能提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到底该赔多少钱?律师将通过案例形式为您解答。

【案例A】

丈夫外遇妻子诉离婚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
彭女士和李先生于2000年登记结婚,3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还好,但久而久之,因性格问题,二人的感情开始疏远,李先生也有了第三者,夫妻感情更是不如从前。彭女士说,二人因观念相左,李先生常常用极端激烈的方式处理问题,用极尽侮辱、刻薄、恐吓的话语及肢体暴力来面对。时间长了,她开始无法忍受,数次给丈夫改过机会,但夫妻感情始终无法改善。
彭女士说,2013年10月,她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李先生写了份保证书,保证不再发生外遇,不再发生家暴,她这才撤诉。但好景不长,2014年年底,丈夫再次对她大打出手。彭女士于是又起诉到越秀区法院要求离婚,除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外,彭女士还提出了1万元(其中医疗费200余元)的精神损失费诉求。
对于彭女士主张的200余元的医疗费,因彭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伤情确是李先生所致,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查明,李先生确实存在外遇,法院对彭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支付其9700余元,同时准予离婚,判决孩子由彭女士抚养,李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B】

工地水泥砸伤路人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廖婆婆送小孙子上学的途中,经过越秀区某广场在建工地时,被高空掉落的一块水泥砸伤。廖婆婆当即报警,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花费2600余元的医疗费。
这之后,双方却因赔偿问题起了纠纷,廖婆婆一怒状告建筑公司。除索赔医疗费、营养费之外,廖婆婆还提出了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廖婆婆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300余元。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廖婆婆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致残,其损害结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故对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1.什么情况才能索精神赔偿?
法官表示,总体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更为具体,其中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精神赔偿金额怎么算?
依据上述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条件应为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达到严重的程度,而法官对“严重”程度的认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对于人身损害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程度要构成伤残等级才能予以认定,而赔偿的金额也应根据等级的高低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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