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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还需和前任共同还债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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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8月零某与前夫石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两人婚姻期间所有财产均归石某所有,两人所欠零某姐姐阿玲的15万元欠款,也由石某负责偿还。两人离婚后,欠款石某分文未还。

【案情】

 
 


2016年1月22日,阿玲将妹妹零某和前妹夫石某一起告上了横县法院,要求两人一起归还她15万元借款。阿玲说,2007年6月,当时妹妹零某和妹夫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她借了15万元。可借钱后,两人一直没还钱。对姐姐的起诉,妹妹零某觉得自己很冤,因为离婚时,她和前夫石某约好了,这笔钱由石某来偿还。而且离婚时,她属于“净身出户”,已经放弃了他们婚姻期间夫妻共有全部财产,她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法院一审判定,这笔债务确实要由零某和前夫一起归还。

 

【律师提醒】

 
 

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也就是说,零某和石某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只能对他们两人产生合同约束力,对阿玲的债权不产生约束力。试想若两个人单方面约定即能免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负担,可能会产生有人恶意行使逃避债务的漏洞。


2、按照《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零某将其与石某共同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石某承担,客观上会影响债权人阿玲的债权实现,故应当征得阿玲的同意。该案中,零某将债务转移给石某时并未征得阿玲的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并不发生效力。

 

但是,尽管法院最后判决零某与石某共同承担还债义务,但零某在承担本案债务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就自己所承担相应债务向石某行使追偿权。换言之,零某并不是该笔债务的最终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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