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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教育培训时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责任谁之过?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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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期将近,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许多家长都有让小孩参加培训的打算,希望借此增加孩子的能力,提高学习兴趣。但家长们要注意了,天河法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教育培训意外受伤等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责任承担更是成为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争议焦点,广大家长在为小孩选择培训班时,一定要多留心、多叮嘱。

椅上跌落致手臂骨折

 

5岁的小雨(化名)参加了位于海珠区的某培训机构少儿英语培训班。某日,小雨在外婆带着下来到培训班准备上课。因尚未到上课时间,于是小雨外婆留在休息区休息,没有留意到小雨已自行通过前台的旋转台椅爬上了前台。培训机构的员工发现后,要求小雨赶快下来。结果小雨在踩在旋转台椅往下跳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培训机构派员将小雨送院,并垫付了1万元。

经医院诊断,小雨左肱骨髁上骨折,左尺神经、骨间背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后经鉴定,小雨构成拾级伤残,前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花去4万多元。小雨家长于是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在校区范围内设置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能及时制止原告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行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一个年仅5周岁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履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监护责任。案件事件发生时距离开课还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原告处于其外婆的看护之下,外婆本应承担必要的监护职责,因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承担及案件情况,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在其七成责任范围内,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1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7千元。

 

参加夏令营打球受伤,个人与培训机构责任对半

 

 

初二学生小成(化名)放暑假时,家人为其报名参加了全封闭的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报名时,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只是在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四种课程。结果小成在参加夏令营篮球训练课期间,不慎被他人踩到脚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小成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需多次手术方能痊愈,构成拾级伤残。培训组织机构为小成先行垫付了24000元。事后,因小成家长与培训组织机构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夏令营活动内容应为家长与被告在开课前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尤其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亦应当取得原告的监护人同意。从案件证据来看,原告的监护人在报名时并未报名参加英语篮球训练课,因此被告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原告报名参加该训练活动,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职责范围。且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在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前后均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管理和保护。但考虑到原告已年满12周岁,是其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被另一同学踩到后摔倒受伤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在其五成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5千元。

 

       责任承担是事后需要进行探讨的法律问题,而最好的方法,是培训机构能够妥善履行自身的职责,保护好儿童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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