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民事

警惕,"不能偿还"和"不能按期偿还"责任相差甚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5-29

分享到: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一、1989年10月6日,建行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贵州剑江化肥厂向黔南中心支行借款800万元。约定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开磷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

 

二、1990年8月至1993年10月,黔南中心支行与贵州剑江化肥厂签订合四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贵州剑江化肥厂向黔南中心支行借款共计1650万元。上述合同均约定“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开磷公司在担保单位一栏中签章。

 

三、上述合同签订后,黔南中心支行均如约支付了借款,贵州剑江化肥厂未予偿还。1999年12月4日,黔南中心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1年3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

 

四、2004年12月24日,黔南中院依法裁定宣告贵州剑江化肥厂破产还债,并于2006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终结贵州剑江化肥厂破产还债程序。2007年6月25日,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在黔南中院领取了(2004)黔南民二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2007年11月2日,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向贵州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磷公司向其履行保证责任,代被保证人贵州剑江化肥厂偿还借款本息合计72381616.5元。

 

五、贵州高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本案中,信达公司贵阳办事处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五个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信达公司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两种表述,都表达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非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该“不能”字样是与“按期”结合在一起使用,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的客观能力的约定,仅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开磷公司主张借款合同中的上述表述是一般保证的主张,未获最高法院支持。开磷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合同的措辞何其重要,在本案中几乎被无限放大,一字之差,就是霄壤之别。 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当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是将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偿还债务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此时,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不能理解为是将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偿还债务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只是说明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债,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即,此时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多了“按期”两个字,导致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之巨。因此,律师在在合同审查、法律文书起草及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专业准确的措辞,事关当事人的是非成败,是一个律师职业水平最集中的体现,必须认真对待。

 

本案也再次提醒所有的市场参与主体,在从事交易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务必反复研究设计包括合同文件、往来信函在内的一切文书内容。涉及重大交易时,一定要委托律师或者专业法务人员对文书内容进行审核。切莫“贪小便宜”,自己“动手”制定合同甚至照抄照搬网上的合同“模板”,导致合同内容与交易预设发生重大偏差,进而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

 

2、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担保合同中对于担保方式的约定,必须清楚明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作为保证人,必须清楚签订保证合同的风险,切勿在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上“打马虎眼”,切莫企图通过模糊措辞来争取“有利地位”,否则将适得其反。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