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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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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主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包括两种:一种叫普通时效;一种叫特殊时效。

 

普通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指的是 【追讨劳动报酬案件的时效】 ,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职期间,不起算时效;一种是离职之后,时效为一年,从离职之日起算。

 

但是,问题没那么简单。

 

因为劳动报酬的内涵和外延是不清晰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工资吗?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吗?

 

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属于工资吗?

 

加班工资属于工资吗?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吗?

 

上面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地方的法官和仲裁员理解不一样,相同地方不同的法官和仲裁员理解也不一样。

 

怎么办?

 

很简单,看当地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指导意见,看当地最近最新的司法判例。

 

来源:胜伦劳动法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