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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离退休返聘人员的十大法律问题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0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什么关系?
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处理,而不是劳动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在退休返聘协议上,可否约定“试用期”?
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退休返聘人员,企业是否可以不给加班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除非事先在聘用合同中规定了加班费待遇,否则司法判例未获得支持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四、退休返聘人员,能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年休假。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论的分歧,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此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享受年休假。
五、退休返聘员工,新单位是否需要继续为其缴住房公积金?
通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再被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返聘的,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是否为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应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构成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符合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退休人员再任职或者是个人兼职的,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退休返聘员工能否加入公会?
丽水市总工会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八、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目前,从实务层面有三种处理方法:支持、反对、参照处理。
支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总结:这两个答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序列“的解释的原则是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都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反对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由民事雇用关系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津高法[2005]164号)第九条规定:”对于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原则审查:...4.职工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不含16周岁以下以及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
总结:以上司法文件规定排除了退休人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参照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妥善处理。”
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地方高院司法解释性文件、也有国务院办公厅一般规范性文件 ,其实,可以推导出一些共通的规则,作如下推论:供参考。
1、能够缴纳工伤保险的,必然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社会保障部门都不允许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在有条件认定工伤的地区,核心看是否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具有一定的适用效力。大部分法院在审判中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及行政审判庭答复文件作为审判依据。
九、单位可以不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退休返聘人员在法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形式发放。相反,合同未规定,不发放年终奖金,用人单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十、退休返聘人员遭解聘能否要补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资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可以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法》第28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在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解除聘用协议,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