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一天一隅

一天议法(九) 王宝强离婚案件配偶、隐私及名誉权之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6-08-16

分享到:

《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中配偶权与隐私权名誉权之争》
 
陈一天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署名。
 
        1、作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相攻击对方,自然对彼此的名誉权都是有所影响的。但是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权,却要视情形而定,如果一方所陈述的是事实,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所陈述内容是虚构或者捏造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但单就本案而言,如果王宝强声明中所陈述的婚外情,是真实的,且有证据足可证明,则是他的声明是公开马蓉与宋喆隐私的行为,而这婚外情的隐私行为实际上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并且马蓉的婚外情隐私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与尊重的义务,侵犯了王宝强为法律所保护的配偶权,构成了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因此,法律对于王宝强配偶权利的保护,远远要重于被他所公开的违反法定义务的隐私行为,所以法律不会支持也不应当支持马蓉及/或宋喆对其隐私权保护的主张。而如果王宝强所公开的信息,是捏造的,虚假的,则应当根据该行为是否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后果,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2、网友的谩骂与攻击,尽管方式方法遣词造句均显不够理性,甚至存在过激言论,也可能构成侵权,但主流声音基本一边倒的支持王宝强,也表明了舆论及主流价值观对于婚内出轨的行为的否定,如非蓄意捏造事实,诽谤造谣,即便言辞过于激烈,仍应持宽容态度,不应过多干涉与限制。但是,如果构成对某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则权利人可以向平台提供者或谩骂攻击者主张权利,要求删除不当言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作为媒体平台的管理者及媒体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当对舆论进行适当引导或关键词过滤,以尽量保障网络环境的文明,但是,又不宜过分干涉网友的言论自由。
 
        3、对于流传在朋友圈的不雅视频,要因其不雅程度而定。公众对社会公开事件有知情权,但这种权利不应构成对任何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舆论需要引导,同样也有法律规范,无论是传播色情淫秽视频,还是传播谣言,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甚至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均可依法进行查处。而如果即未足够淫秽,比如未暴露双方隐私部位及性器官,且被传播视频未经技术处理,是真实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给不雅视频中的人物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损害后果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朋友圈传播名人不雅视频的行为,主要应当以说服教育引导为主,这个与普通淫秽物品应当有所区别,这主要源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本就弱于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本文为原创内容,著作权归陈一天律师本人所有;本站刊载仅供同行、爱好者及公众参考交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如用作盈利用途,请即联系本人,未经授权不得用于盈利用途,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