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航班延迟赔偿问题,国家并没有的特别立法与规定。索赔,通常会适用民法,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于2010年颁布了《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其中有关于飞机延误补偿标准的一些规定,但是因为并非法律法规,仅仅是行业自律的内部规定,同样并不能由乘客作为索赔的依据。
航班延误的赔偿,首先,会涉及到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条款问题,一般来讲,由航空公司自己制定,并未经与乘客协商,其中关于造成消费者损失并降低或免除自身责任的部分,可能会构成霸王条款,其效力,并非确定合法有效。其次,会涉及到责任归属的问题。不可抗力,如天气因素,战争因素,政治因素等导致的延误,并造成乘客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免责范围,除航空公司因特别规定或自愿放弃免责事由外,一般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承运人责任造成延误,乘客一般可以直接要求退票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数额相对较低,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而赔偿损失,实际上是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可由乘客选择适用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这里的的损失自然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是乘客原因导致延误,承运人可以免责,而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常说,店大欺客就是这个意思了。在生活中,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实际上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尽管乘客作为消费者可以充分的体会、体谅航空公司对于环境因素影响的敏感反应,但是航空公司往往会经常忽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正式这样一种忽视,而最终造成对乘客权益的严重侵犯。实践中,航空公司经常会无法及时告知乘客准确的延误时间,而采取一拖再拖的形式,且大多数时候,航空公司会以天气因素影响,航道管制为理由,拖延对乘客的有效告知。事实上,如果航空公司可以更加重视乘客的知情权,乘客的感觉也许会没有那么糟糕。而对于航空公司这种垄断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的规范,一方面需要市场竞争来完成,另一方面也的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以规范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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