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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浅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起算时间该如何确认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6-03-28
【案情】
游某与王某于2001年1月份依照本地风俗摆了订亲酒席,并于订亲当天同居日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份,游某与王某生孩子一女游某某。 游某某出生后,王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离家出走。2015年3月份,游某将王某申述至法院,请求非婚生女由其抚育,王某付出女儿从2002年至今的 抚育费。
【不合】
关于游某抚育费的起算时刻有三种不一样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 ,抚育费应从2002年开端核算,理由:王某自2002年离家出走便未尽到对女儿的抚育责任, 应从其未实行责任之日起核算抚育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2013年开端核算,理由:被告王某答辩状中清晰说到诉讼时效疑问。原告游某建议从2002年开端女儿抚育费显然已超越诉讼时效,抚育费应从其建议权力的前两年(2013年)开端核算。
第三定见以为,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管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本案归于同居联系后代抚育胶葛,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后 代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之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后代能独立日子止,本案原告请求被告付出之女抚育费于法有据。关于抚育费起算时刻疑问,法令无清晰规 定,笔者以为,应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育之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故抚育费应从原告建议权力时(原告申述时刻)开端核算。
原告请求被告付出申述之前的抚育费申述主体不适格。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平等的权力。《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之规定: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后代有请求爸爸妈妈付给抚育费的权力。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抚育责任,请求给付抚育费申述主 体应当是原告的女儿而非本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