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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语(三十八) 杀人的规矩与程序正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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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一部分,之所以制定法律,其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颁布与实施、遵守与执行使国家机器能够正常的运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一部粗暴的法律必然会遭到人民的抵抗,一部正当的法律被粗暴地实施也是一样。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当满足一国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最普通的群众的需求。并不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才侵犯了权利,其原本的逻辑是无数次同样被侵犯的利益,威胁了普通群众的安全感,遭到了群众的抗议或者反抗,并最终才使国家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以使其不再发生,于是法律才将其保障的利益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并成为一项权利,比如直接侵犯生命权的故意杀人罪,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最古老的犯罪。在法律产生以前,在故意杀人被认为是犯罪以前,在弱肉强食的年代,杀人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因为不加限制,就会有越来越多无辜的人被杀,人人自危,直到无法安心睡觉的情况下,掌握话语权的人才会定立规矩。比如部落之内、种族之内禁止无来由的杀人,否则其他人将联合起来杀了杀人者,如刘邦的“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其原始的初衷不过是安抚百姓,其本质是让百姓安心生活所订立的“杀人的规矩”。直至有了国家的概念,才逐渐发展成为法律,直至今天故意杀人而不被认为犯罪的情况就只有以国家名义对应处死者执行死刑,而杀了杀人者,也无非是让普通百姓相信国家是保护人命的,不需要担心被杀,因为如果有人杀人,就一定会代表国家杀了他,同时也是威摄有杀人念头的人不得杀人。因此,法律的初衷是保障公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一国的统治,而安全感恐怕是最早的人权了。对于刑事证据程序的遵守,甚至是为权力设置更多的限制,其根本目的仍旧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有可能被诬告而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普通人的权利。不遵守法律的结果,就如同通过行贿买通权力陷害无辜者,也许是违法者占了法律的便宜,但同时也使“诬人者反被人诬”成为可能。可以“被收买的权力”与“可以被打破的法律”同是“失控的双刃剑”,任何人都有随时被割伤的可能。不遵守程序,不遵守规则,其结果是一个社会人人自危、公众缺乏必要的安全感,最终是威胁的是国家的统治,这就如同古代的“文字狱”,近代的“白色恐怖”,与允许没有规则的乱杀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如果刑法是“杀人的规矩”,那么诉讼法便是“杀人的程序”,规定的是什么样的人才能被合法的杀掉。可以被恣意打破的程序,必然同时打破了“杀人的规矩”,其结果只能是可能随时威胁到所有人的人权;而被严格遵守的正当程序,才能令公众有切实的安全感,才能保障所有人的人权,这个就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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