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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敲诈勒索案例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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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性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进一步突出了被告人的退赃、退赔主动性作为从宽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投案自首后,不仅对自己参与的4起敲诈勒索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赃,而且对其他同案没有退赃的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额赔偿,根据其表现,本应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但鉴于赔偿数额仅有1万元余元,决定将被告人崔某某从宽25%。

    (二)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计算拟宣告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量刑实施细则》则对上述量刑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要先用罪中量刑情节采取连乘方法调节基准刑,然后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进行调节。因此,被告人张某的拟宣告刑为:基准刑52.9个月×(1-6%)×(1+3%-30%)=36.29998个月;被告人崔某某的拟宣告刑为:基准刑48.4个月 ×(1-7%)×(1-25%-25%)=22.506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如下:(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量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量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量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根据拟宣告刑确定宣告刑时,一是要确保宣告刑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二是允许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享有上下10%的自由裁量幅度,三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合适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被量化计算得到拟宣告刑为36.29998个月,在法定刑幅度内,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太大的调整,只是取整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并未退赃,故没有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某被量化计算得到的拟宣告刑为 22.506个月,突破了法定刑下限,但由于崔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该量刑结果尚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依照《量刑指导意见》,合议庭行使了10%的自由裁量权,将崔某某的量刑结果取整为2年,同时考虑到崔某某投案自首、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前科,决定对其适用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