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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词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0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代理人,庭审前,已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经认真研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发表辩护词如下:
虽然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知情识趣,态度诚恳,坦白从宽,自投罗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但是本律师在征询过委托人的意愿后,希望能够独立发表辩护词,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本律师认为,无论是依据法学、法理、法律、法条,或者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我都以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犯罪故意,而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恳请合议庭正视一个事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出生于一个潮汕家庭、成长于潮汕家庭、婚后仍旧嫁入了一个潮汕家庭。在这个家庭中,是长兄之妻,要照顾老公、婆婆、三个小孩、还有三个小叔、三个小婶、一个小姑,所扮演的角色,仅为一名家庭主妇,所承担的职责是要为一大家子12个家庭成员的晚餐。我们都知道潮汕地区的人是极重视家庭的,而女性,也多以朴实贤惠、吃苦耐劳著称。被告人作为黄家的一员,在弟弟媳妇遭遇胎死腹中的变故时,听听弟弟媳妇的倾诉、在情感上予以开导、安慰,在任何正常的家庭中,甚至是朋友中,都应当是属于稀松平常的小事。而在安慰弟媳,分享情感时,说到激愤处甚至是爆两句粗口,骂两句娘,也无可非议,这是人之常情。一家人满腹愤恨难平时,恰逢婆婆提出要拜祭死去的胎儿,她作为一个孝顺的儿媳、以一个长嫂为母的心态,也只能是尝试分担家人的苦恼、表达对死去胎儿的遗憾、对日夜煎熬的弟媳的同情、对年愈花甲的婆婆身体健康的担心。被告人黄某某的故意,是复杂的,但是,其中不包含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在其看来,仍旧仅仅是扮演好在一个大家庭中的角色,作为常年照顾婆婆身体起居的儿媳,对于婆婆要求的服从,并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方能构成本罪。而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其一没有聚众,其二没有严重情节,其三没有造成严重损失。黄某某所实施的全部行为,仅仅是烧香、拜祭、抛洒纸钱,她的任何一种行为,均不可能导致本案被害人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而全部的行为加起来,仍旧无法导致无法进行的后果,对于抛洒到街头巷尾到处都是的纸钱,根本、也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那些仅仅是冥币,不是有毒有害物质、不是危险品、更不是炸药手榴弹,仅仅是纸钱。而按照中国传统习俗来说,大多数孝顺长辈、怀念故去亲人的中国人,都有焚烧冥币、纸钱的经历。如果说,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与其他人焚烧抛洒纸钱的区别,只能是说她实施这种行为的地点选择错误,错选在了被害人医院的门口,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负担。充其量可以算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如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就连马克思恩格斯都曾说过,“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外在行为”,而在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是清晰明确的,她的行为可能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任何法律也不可能让被告人黄某某为自己完全没有实施聚众、打砸等行为去负责。
三、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中,所能构成的犯罪的情节,是人数过多,据各媒体称,多达上百人;所能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是打砸了被告的医院大堂,造成医院直接损失48078元,尚未到达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故意毁损财物罪认定数额巨大5万元的起点;另外,被害人有6名保安人员受了轻微伤,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轻微伤,尚未到达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但是,无论是聚集了上百人闹事、动手打砸被告医院的财物、还是直接动手打人,黄某某均没有参与,至少,在公安机关所搜集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均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明确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侦查案件,调查取证的职责,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黄某某的侦查中,并未搜集到与上述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有关的任何证据。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距离指控黄某某构成本罪尚十分遥远。
四、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被告人黄某某烧香、抛撒纸钱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中的任何一项犯罪,而无论其烧了多少香,烧了多长时间的香,只要没有烧到别人的财产,没有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不能构成犯罪;无论其抛洒了多少纸钱冥钞,无论是抛洒了一条街、两条街、还是三条街,也无论其抛洒的纸钱冥钞有一斤、十斤、还是一吨两吨,只要其纸钱冥钞没有损害或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即均不构成犯罪。而对于本案中所有的、全部的严重情节、严重损失,都与被告黄某某无关。如果说是因为被害人的保安要撕毁贴在玻璃上的死去的胎儿的照片,而激发或者导致打砸事件,导致被告财产损失,人员受伤,那么,即便被害人的保安应当承担责任,也绝对不可能由一个烧香撒纸钱,完全无力阻止任何人暴力行为的,仅仅看热闹袖手旁观的家庭妇女来承担责任。如果说本案中,应当有人承担责任,生了死去胎儿的彭静应当负责,她为什么要生孩子呢?为什么要到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去生孩子呢?!自己医院财产被打砸的被害人伊丽莎白妇产医院要负责,从胎儿死去的11月27日,直到本案发生的12月9日,十几天的时间,为什么没能充分的安抚产妇彭静的情绪,没能避免矛盾激化呢?!撕毁孩子照片的保安要负责,他们为什么要以不恰当的方式激起人群的愤怒,而不是平息愤怒呢?!从上午9时起就一直站在旁边的警察要负责,他们为什么没能及时平复愤怒的人群,哪怕是镇压,暴力的镇压,本案也可以避免!那么多人都应当负责,可是为什么偏偏要把一个烧香、撒纸钱,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被告黄某某推上被告庭呢?!
五、被告人黄某某所实施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点,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翻阅我国《刑法》,对照公诉人的证据材料所能指正的,也不过是本合议庭应当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照看婆婆、烧香、拜祭、抛撒纸钱的行为苛以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法,其实,这是个难题。2013年底,中央11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3号),我省也在2014年3月,特别制定了《广东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方案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依法处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被列入严打范围的规定为:“严厉打击职业“医闹”、“医托”及“号贩子”。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本案的被告人黄某某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并非职业医闹,不在严打范围之内。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最后,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以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在此案中所实施行为均为初次实施、偶然实施、从属实施。恳请合议庭本着宽严相济,重其所重,轻其当轻,感化教育为主,整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又综合考虑被告人只是一名家庭主妇,没有人身危险性,家中尚有三子一老需要照顾,避免交叉感染及回归社会的需要等等因素,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无罪,或判予————缓刑!!!!
此致
荔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一天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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