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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杰诉陈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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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许某杰,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马路**号之**。

    被告:陈某安,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嘉禾望岗***街**巷**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对5万元借款本金及至还清之日止的约定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916.67元)承担偿还义务;

    2、判令拍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小轿车,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原告债权;

    3、判令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务,由被告全额偿还;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担保物。原告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借款给被告,遂于2012年8月27日与被告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将50000元借给被告,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月息1%,共三个月。原被告同时约定以被告名下的名爵牌小汽车(粤******)作抵押担保,并于借款当日一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通过建行账户(*******************)将借款转账到被告的工行账号(*******************)。现被告至今并未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过1500元利息。原告要求拍卖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名爵牌小汽车(粤******),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及利息,不足部分由被告补足。

    综上,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本付息,依法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拍卖价款不足以满足原告债权的,由被告补足!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许某杰        

代理人:陈一天       

 

申请时间:2015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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