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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某诉李某某婚姻无效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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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邝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登堂横岭北街*巷*号。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队。

    法定监护人:冯某章,男,被告之父,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村**队,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请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2011年,原告经被告父亲的撮合,与其女儿相识,并于当年11月15日在被告父亲冯某章的带领下到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被告从此成为名义上的夫妻。原告及其家人均认为,年近35岁的原告作为原告家里唯一的男丁,终于能够完成人生大事,是无比的喜事。但这对原告来说,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

    结婚当晚,原告就发现被告精神状况不正常,且根本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无法进行夫妻生活。后来直至今日,原被告双方也从没有过夫妻性生活经历,原被告双方因此也无法进行生育,被告甚至没有能力履行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包括照顾家庭,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这些基本的家务都无法完成,原被告的婚姻有名无实,对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此后,原告进一步发现被告的精神状态非常糟糕,根本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双方间也无法产生夫妻感情。而且,被告精神失常严重,生活已根本无法自理,食不知饱,终日到处躺卧躲藏、甚至在公厕睡觉、随地大小便、脏乱恶臭,导致村里左右邻里都怨声载道,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因原告小学文化,反应迟缓,无正当职业,勉强靠亲友接济及领取低保度日,一直也没考虑过这场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最后是街坊邻里在走过路过都难以容忍从家里飘散出来的恶臭的情况下,实在看不过眼,才向电视台《真情追踪》栏目爆料后,才得到社会关注,原告也才知道原来这是一场无效的婚姻,因为被告的精神状况,连婚姻登记这样的事都是无法正常完成的。

    被告之父故意隐瞒女儿患病真相,只是说小时候下雨着凉,发烧得了肺炎之类的托词,原告便信以为真,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匆匆登记结婚,婚后很快便发现被告精神状况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是在婚前就已经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最终成为原告家庭沉重的负担。原告不懂法,又不懂咨询律师,后来经过《真情追踪》电视栏目记者的跟踪采访报道,才得以发现真相。原告及亲属数次与被告之父协商解除婚约,遭到其严词拒绝,甚至提出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才肯离婚。原告一方面苦于经济能力所限,完全无力支付10万元的天文数字,另一方面,鉴于被告的精神状况,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也不可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自愿离婚。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依据《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相关规定:“......二、暂缓结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可知,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不应当结婚,只有在精神病治愈、稳定,基本上不会复发时,精神病患者意识才有可能清楚,行为能力并未受到限制,才能够对婚姻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的被告常年患有精神病,没有好转迹象与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被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原被告之间从未履行过夫妻间的义务,没有夫妻之实,双方之间也完全没有感情可言,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依法应属无效。

    综上,恳请法院采纳以上意见,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还原告一个正常的生活!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原告:             

时间: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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