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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卢某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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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12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西宁中路朝阳街*巷*号*栋*梯***房。

    被告一:卢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身份证号:***************,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城郊街**村委**塘*号。

    被告二:邱某,男,汉族,1983年1月4日生,身份证号:***************,广东省从化市城郊街城康村*社上康**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7500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在从化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原告是被告一的上司。2014年10月,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原告当时对被告一十分信任,遂于2014年10月15日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同日,原告将借款扣除利息2500元后将本金47500元存入被告一的银行账户(农行6228480082991281914)。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还本付息,但被告一到目前为止仍未向原告清偿债务,且拒绝与原告联系,企图躲债逃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时,与被告二存在夫妻关系,故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清偿。

    综上,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令被告一于被告二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75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从化市人民法院

原告:        

时间:2015年3月10日

 

附:1、证据清单1份;

    2、证据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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