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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伊丽莎白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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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彭某,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家园﹡﹡庭﹡﹡栋﹡﹡房。

  被告: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

  法定代表人:林﹡﹡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0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0元整;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身为普通百姓,完全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故此向被告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其目的仅为仰仗被告的专业知识,保障胎儿健康成长,并顺利分娩。无奈所托非人,被告枉具先进的医疗仪器设备与较好的医疗环境,但却缺少一颗医者的“父母心”!在其先进的医疗设备早已检测出胎儿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能得到应有重视,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导致原告情况被人为严重误诊,直至胎儿死亡,被告应当对其重大过失依法承担责任。

  一、规律产检的结果,被被告完全忽略,缺少责任感,是导致本案根本原因。2013年9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建档规律产检,按被告复诊时间安排分别于10月15日、29日、11月8日、22日到被告处进行常规产检,均未见明显异常。11月22日产检结果NST(胎心监护)显示胎心率振动幅度评分1分,表明胎儿储备能力低下,存在缺氧可能,而被告对此并未予以重视。2013年11月26日,已孕35+3周的原告提前见红,阴道大出血,到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但院方经一系列的检查后,仅开具了简单的保胎药,之后便让原告回家休息。而此次检查NST评分中胎心率振动幅度得分0分,表示胎儿储备能力基本丧失,应当高度重视的数据,再次被严重忽视。

  二、紧急情况未得到应有重视,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误诊,并未予有效救治,直接导致胎死腹中。2013年11月26日,原告因阴道流血到被告处诊治,被告诊断为“见红”。根据医学常识,在分娩发动前24-48小时内,因宫颈内口附近的胎膜与该处的子宫壁分离,毛细血管破裂经阴道排出少量血液,与宫颈管内的粘液排出,称为见红,是分娩即将开始的征象。而本案阴道流血量较多,超过平时月经量,不应被认为是先兆流产,或即将分娩,而应当想到妊娠晚期出血的其他可能性,如胎盘早剥等。被告本应该做出正确诊断,却机械的认为是“见红”,错过了挽救胎儿的最后的机会。

  三、被告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监护、治疗义务。2013年11月26日产检时,B超显示胎儿脐动脉收缩期最大血流速度与舒张期末期血流速度比值(S/D)为3.13。说明胎儿胎盘循环处于代偿期,尚不会发生急性胎儿窘迫。应及时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B超结果显示羊水指数为75cm,羊水过少。结合本案原告当时症状、体征及相关检查,胎儿羊水减少的原因应为缺氧所致的血流重新分布导致胎尿减少。但被告没有注意到胎儿羊水过少,更没有分析羊水过少产生的原因。

  原告因阴道流血就诊时,胎儿已出现宫内缺氧的情况,被告本应告知原告住院,严密监护,并根据宫内情况及时采取挽救措施,而尽管被告已经检出若干指标异常,出现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却一再延误诊治,错失救治良机,放任胎死腹中。

  四、被告提供的医疗材料在事发后被人为改动,被告企图掩盖真相,逃避责任。在2013年11月26日被告进行诊断过程中,原告清楚记得医生在书写病历时是1000ml,而该剂量在本案发生后,原告索回的病历上出现明显的被改动痕迹,剂量在字面上因此减少四分之三,这是被告在事发后掩盖事实真相的拙劣做法,妄图以此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综上,由于被告疏忽大意,严重忽视产检就医时所出现的异常征象,延误诊断;在胎儿生死命悬一线时,没有将原告收入医院进行监护治疗,屡屡错过了挽救胎儿的机会,并最终导致胎死腹中的严重后果。被告于事发后,完全不顾原告所遭受的巨大打击,在原告及家属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完全不知所措、神情恍惚的状态下,诱导原告将已全身心倾注母爱的胎儿送去中山医进行胎儿尸检,令原告身心俱损,如刀刀剖在心上;在原告意识到前述情况后,数次与被告协商取回病历,竟百般推脱、万般阻挠,还私自篡改病历,妄图掩人耳目、蒙混过关。被告在给原告及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的同时,其恶劣行径更严重损害了医疗行业应当具有的职业操守与公信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证司法公正!!!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2月 日

  (附:证据目录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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