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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宁某岩交通事故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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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某某,男,194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住广州市海珠区晓南﹡街﹡﹡号﹡﹡房。

  被告:宁某岩,男,194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花园﹡﹡栋兴天阁﹡﹡。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60394.92元(暂计至起诉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3日上午,原告驾人力三轮车正常行驶在番禺大桥桥西林荫路的非机动车道上,遭到被告违章驾驶的小轿车(粤﹡﹡﹡﹡三菱小轿车)从后追尾撞翻,人被撞飞,当场造成头部重伤及右腿骨折、昏迷不醒。随后被送往广州华侨医院急诊手术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右侧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至今已昏迷近40天。虽经数次抢救,现仍未脱离危险期,仍躺在华侨医院重症监护室。并每天都产生巨额医疗费用,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宁某岩事发后至今一直避而不见,再未现身,拒绝面对伤者及家属,毫无歉意。其家属对申请人要求给付医疗费的请求,不是出言不逊、态度恶劣,就是百般推诿,拒绝给付医疗费用。原告父亲杨某某治疗期间,原告已四处筹借24.8万元垫付医疗费用,而今已筹借无门、无力支付其父亲急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

  另外,贵院已于2012年10月16日做出(2012)穗番法立保字第19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与被告人宁某岩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综上所述,为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贵院生效裁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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