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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案例】出嫁女回娘家请求分割宅基地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07
案件简述: 城郊地区,由于城市改造升级,宅基地价值飙升,出嫁多年的女儿,起诉哥弟,回娘家请求和哥弟分割宅基地,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积极应诉,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检察院也没有支持出嫁女的抗诉申请。
一、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某和妻子属于大理市下关镇某村一社的成员,共生育三男二女,长女李芳于1985年结婚,出嫁到本村二社,次子李甲,于1989年和杨某结婚,1990年生育女儿李杨,李甲于1992年因公死亡。2000年,杨某以招婿的方式和张某结婚,婚后共同和大家庭生活。三女李娟于1985年5月到大理市某建筑公司工作,转为城市户口,于1990年和同单位职工结婚,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四子李乙、五子李丙均已经结婚生子。2004年,李某某之妻去世。
1988年11月12日,大理市某镇政府给李某某户颁发了两个宅基地使用权证,1号证载明的面积分别为138平方米,二号证载明的面积为340平方米,两个宅基地使用证上均注明家庭成员为六人。2005年,五子李丙在二号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建盖新房。2006年,1号宅基地上的房子因成为危房而被李某某拆除。2007年,四字李乙在一号宅基地的一部分土地上建盖了新房。杨某一家因困难,在外租房子居住。由于房地产市场火爆,两块宅基地的价值飙升,同地段的国有土地价值已经从2002年的每亩20万飙升到300万。2006年后,长女李芳、三女李娟多次回娘家要求分割家产,分割宅基地,由于李某某及家庭其他成员意见分歧,没有达成协议。
二、一审审理过程及结果
2008年11月12日,长女李芳、三女李娟以杨某及女儿李扬为被告,以李某某、李乙、李丙为第三人,起诉到大理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将两块宅基地分割为六份,两原告各占六分之一。
原告起诉到法院后,两被告委托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的虞怀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虞怀兴律师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李芳已经出嫁,不属于一社的成员,其在另一农村经济组织二社已经获得了宅基地,。李娟已经属于城市户口,不能获得农村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两原告均不符合再行享受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被告杨某、李扬根据代理律师的意见提出答辩答辩意见。第三人李某某答辩称,其批的的宅基地实为三个儿子三家人批的,已经安排好,一号宅基地由五子李丙和自己使用,二号宅基地由长媳杨某和四子李乙两家人共同使用。没有两个女儿的份额,同时也同意被告杨某的答辩意见,李乙和李丙同意父亲李某某的意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虽然举出两份宅基地证,但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两份宅基地证注明的六人是否包含两原告,故以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两原告李芳、李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