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计算器
LEGAL FEES CALCULATOR
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ONLINE CONSULTATION实用法务工具
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间有无继承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7
【案情】
龚某与其丈夫周某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及一辆车子,没有遗嘱,龚某与周某的父母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龚某认为其有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周某的父母认为,龚某跟周某这十多年来都没有什么联系,房子跟车子都是他们分居期间,周某独自出资购买,因此龚某没有继承权利。
【分歧】
未离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间有没有相互继承权,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没有继承的权利,因为周某与龚某已经分居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况且这些财产是周某在与龚某分居之后用其个人财产独自购买的,属于龚某的个人财产,与龚某并没有关联。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与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关系,故周某遗留财产的一半属于龚某个人所有,余下的一半龚某也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龚某有继承权利。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龚某与周某虽然分居多年, 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在,双方仍然是夫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死亡的,其婚内财产的一半归其配偶个人所有,其余财产才属于遗产。
第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龚某与周某虽然十多年处于分居状态,当分居不等同于离婚,在法律关系上龚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
综上,龚某不仅有权取得周某财产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即一半财产),对余下财产,仍然有继承权,有权要求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内进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