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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理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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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兰先生驾车到市区的一家咖啡厅参加朋友聚会。为助兴,兰先生聚会期间离席到自己车内拿一瓶白酒到包厢与朋友自斟自饮。结账时,咖啡厅营业员以兰先生自带酒水为由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兰先生不服,为此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知悉所接收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自带酒水收服务费”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事先明示消费者。咖啡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项义务,故而侵害了兰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服务费的收取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分歧】

    对咖啡厅收取客人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否合理,双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客人已在咖啡厅消费其产品,并为其消费的产品和服务付费;其次咖啡厅未能提供客人想要的产品,客人有权选择自行带入咖啡厅饮用的权利;最后客人在进入咖啡厅点单的时候并未得到服务员告知此禁止事项,客人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咖啡厅已在店内张贴“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警告语,所以在与兰先生的餐厅服务合同关系中,收取服务费属双方都认可的合同条款。

    【评析】

    本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商家可以制定经营活动中必要的格式条款,但款项应该注明清楚双方具体的约定事项,在经营活动中,商家应该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格式条款事项,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默许。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笔者认为,咖啡厅虽主张已在厅内张贴相应的警告语,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未就此举证,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向兰先生收取的服务费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