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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0年后能否主张继承房屋?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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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解放前许氏收养了一对兄弟谭文和谭武,1954年许氏购买了3间瓦房,1956年谭文入伍参军,之后其退伍转业后在另外一个县城工作。谭武一直和养母居住,1975年养母许氏病故。1960年和1985年谭武分别两次改建该房屋。2012年8月原告谭文起诉谭武要求继承养母许氏的房屋。

    【分歧】

    意见一、本案案由应该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因为诉争的房屋是养母许氏所遗留的财产,但该被继承之房屋经过两次改造(房屋拆了重新修建),物权已经灭失,现在的房屋作为一个新的物权,已经不是养母许氏的房屋了,因此,原告主张继承养母遗留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二、本案案由应该定为法定继承没有异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于养母许氏已经过世40年了,其继承权已经被侵害超过了20年,因此,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三、本案案由应定为析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中养母许氏死亡后,继承开始,原告未明确放弃继承该房屋,该房屋应该视为共同共有,但1985年被告改造该房屋,应该视为被告的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自被告侵权之日起20年,原告未主张权利的,应该视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法律不应予保护。

    【评析】

    本律师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案首先要解决原告主张继承的房屋的权属如何?从本案来看诉争之房屋,从继承发生之时,原告谭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所以原告诉争的房屋已经是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了,但是由于原告未及时主张分割,导致房屋被被告改建,被告的改建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被告改建该房屋是发生在1985年,侵权行为的结果导致新的物权产生,由此原告主张的房屋已经灭失,新的房屋不属于养母许氏的,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之本案之所以原告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归根到底是因为原告怠于主张自己的权益,以至于时间久远,远远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致使应享有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