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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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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男)和江某(女)是夫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 好景不长,李某迷恋上网并经常夜不归宿。一天,江某发现李某的 QQ还挂在电脑上,就查看了李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和一女子 有婚外恋行为。江某就将这些QQ聊天记录复制并保存到电脑里。不 久,江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 求和李某离婚,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李某和该陌生女子的 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李某 对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以江某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
  【分歧】

    本案中,主要是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存在争议:

    A认为,该QQ聊天记录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不具有合法性 ,即无证据能力,更谈不上证明力。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李某具有 婚外情,应当予以排除。

    B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李某对 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李某有婚外情 。

    C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 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 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

    【评析】

     本律师同意C的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 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 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一般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 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 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 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 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 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 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 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该证据是侵犯其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而 否认其合法性,进而要求对该证据予以排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本案中,李某对江某 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 性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排除适用。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但《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可 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 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 本律师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 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 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 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 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 较小的。

    本案中,李某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取得方式 提出异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 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江 某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 ,足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江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有婚外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