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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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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赵某,男,1981年8月20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棋山镇某村。2009 年9月赵某入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 工宿舍。2012年1月23日16时30分(大年初一),赵某驾驶摩托车 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致赵某死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 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莒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认定赵某的死亡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 服,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A、B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A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 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可认定为工伤。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 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上下班途中”应为从工 作地到职工宿舍,因此,其回老家途中遇车祸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

  B认为应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 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2012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 ,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 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再 加上职工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等原因,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 ”的争议不断、操作难度大。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 政案件时,应当从有利于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正确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 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 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 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作 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农历春节是中国最传统的佳节,是合家团圆、共享 天伦之乐的节日,赵某于除夕夜在公司加班,大年初一下午16时30 分下班后回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的国情。虽然赵某 在单位平时住职工宿舍,但该职工宿舍不能看作赵某的家,只是赵 某下班后休息的地方,且赵某在通常的节假日期间亦回老家与家人 居住,因此,赵某大年初一回棋山镇某村家中,行程路线具备合理 性,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