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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融资租赁合同简介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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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合同法》规定的18类有名合同中,租赁合同除了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共同之处外,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径庭,区别明显,不辨自明。现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做一些比较。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二者在内容上有重大区别

  租赁合同为一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川、收益,他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还的合同。租赁合同为一种财产的有偿使用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处于正常使用状况,因此,出租人就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及税款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得解除租赁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却有瑕疵担保免责、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本差异。

  (二)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租赁公司是以“货物”换取金钱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一旦按照用户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因而有权从该特定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成本与利润,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件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由此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

  (三)租赁物的现实存在性不同

  租赁合同其租赁物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且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经利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的是资金而不是现成租赁物。承租人所需要的租赁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资金向出卖人购买。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也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