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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利诉张某兵离婚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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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兵,女,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陆丰市桥冲镇*村***巷***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卓某利,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陆丰市桥冲镇*村***巷***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审理,案号:(2014)汕陆法民一初字第148号,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与卓某利离婚

    被答辩人于2011年12月9日独自领取了与答辩人的结婚证,虽然答辩人是“被结婚”,但是对法律上的事实已然接受。本期望能与卓某利共建一个美好家庭,并于2012年4月26日为卓某利顺利生产一可爱女儿卓桂晴。但好景不长,婚后的卓某利性情大变,变得斤斤计较、脾性暴戾、抽烟喝酒、好逸恶劳、时常侮辱谩骂答辩人母亲。答辩人曾欲挽回双方感情,让双方都得以冷静反省,便独自孤身一人到深圳打工,以帮补家用,减轻家庭负担。卓某利不但不懂得反省,不顾答辩人孤身一人在外的种种辛酸,还变本加厉,时常恶意相加,恶言相向,甚至还曾猛掐答辩人脖子,令答辩人心胆俱寒!

    答辩人已尽量顾全大局,为了女儿能够有愉快的童年,沐浴在父母的关爱之下健康快乐地茁壮成长,一而再再而三地忍受卓某利各种不可理喻的态度、言语、行为。但最终,卓某利竟然绝情到不让答辩人与女儿相见,更有甚者竟然隐瞒女儿的状况!这种违反天伦、悖逆伦常之举动,已令答辩人对卓某利彻底地绝望,夫妻感情彻底崩裂。而更加可笑的是,卓某利竟是首先提出并直接起诉离婚!故答辩人已经完全认清卓某利的为人品性,愿意彻底与卓某利划清界线,同意与卓某利解除夫妻关系。

    二、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婚生女儿卓桂晴应当由答辩人直接抚养,卓某利可以凭良心决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一)女儿更适合由答辩人直接抚养

    1、卓某利心胸狭隘,脾气暴戾,行为乖张,不宜直接抚养女儿。卓某利作为男人,姑且不强求爱惜自己的妻子,但起码不应像个女人似的处处斤斤计较。而卓某利不仅对答辩人时常指手画脚,而且还极易暴跳如雷,更可恶的是完全不懂尊重答辩人的母亲,谩骂侮辱答辩人的母亲!

    2、若女儿由其抚养,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答辩人怀孕临产前就已经检查出来因单脐动脉难产症状,做检查的医院都不敢接生,要求答辩人去大医院进行生产。但是在生产前,被答辩人却以没钱去医院为由,要求答辩人在家中生产,完全不顾及答辩人及尚未出世的胎儿的安危,面对可能发生的一尸两命完全无动于衷,被答辩人的冷漠令答辩人心寒,也正是基于此,如何让答辩人能够相信被答辩人会用心的照顾好女儿?如果女儿生病,被答辩人怕是连去医院看病的钱都舍不得花的!!

    3、卓某利无情无义,在答辩人十月怀胎期间并没有照料答辩人的正常饮食生活,对答辩人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甚至在答辩人生产当天仍然不管不顾,在急需手术费用时消失的无影无踪,最终不得不由答辩人的母亲缴纳。对于卓某利的冷漠与无情,若由其直接抚养女儿,女儿日后将生活在什么样的家庭环境中?成为何种人?实在让人不敢想象!

    4、卓某利违背纲理伦常,拒绝答辩人与女儿见面,企图割断答辩人母女之间的正常联系,挖空答辩人在女儿心中的位置!如此绝情悖逆之人不宜直接抚养女儿。

    5、卓某利虽然目前抚养着,但却并未悉心照料女儿,而仅是交由其嫂或其母在照顾被答辩人大哥儿子时顺带看管答辩人之女儿。答辩人最近几次见到女儿,才刚刚两岁半的幼童,已经变得一次比一次不爱说话,心事重重,郁郁寡欢,试问如此不负责任的父亲如何能够妥善照顾好女儿?

    6、卓某利曾经当着调解法官的面,表示其愿意放弃女儿之抚养权,但从此不会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女儿的基本生活,不至于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这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况且无论女儿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卓某利仍然是女儿的父亲,作为父亲就有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但卓某利却表示倘若女儿不由其直接抚养,将不支付抚养费,不承担抚养义务。此意味着卓某利不肯将女儿交由答辩人抚养,仅仅是为了不支付抚养费用而绝不是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就被答辩人的实际收入而言,每月千把块的抚养费尚且不肯支付,如何能够舍得花钱在女儿身上?!如何能够指望其对女儿尽到妥善抚养义务?!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并不疼惜女儿,也绝对不是能够尽心抚养女儿的父亲!如此无担当的男人,如此绝情的父亲,如何能安心将女儿交其抚养?!

    7、女儿现龄两岁半,需要答辩人作为女性、作为母亲的更为细腻、更为周全的照顾。卓某利身为男性,没有照顾孩子的天分,更天然缺乏照顾孩子的耐性,且其性格脾气极其恶劣,对女儿之抚养绝不可能优于答辩人。而且女儿的成长中会有女性生理的变化,对于女性生理上的呵护,心理上的指导,卓某利绝无可能比同样作为女性的答辩人更有优势!

    8、答辩人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由答辩人抚养,能获得更多家人的关爱。答辩人的母亲非常疼爱其孙女,愿意尽全力照看答辩人的女儿。而且答辩人的母亲有养女经验二十年,即使卓某利母亲也愿意照料答辩人之女儿,但养儿与养女的方式大相庭径,于此女儿宜由答辩人直接抚养,对其身心成长更有优势。

    (二)若女儿由答辩人直接抚养,答辩人不强求卓某利能主动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卓某利可凭良心而为之。

    答辩人认为,无论最终女儿由谁直接抚养,作为父母都有义务抚养其长大成人。即使女儿由卓某利直接抚养,答辩人也愿意承担相应必要的抚养费用。

    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卓某利向答辩人的母亲借款1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个体工商户惠州市惠城区美特佳食品店(该店于2013年10月15日成立),至今该店仍然处于运营状态、且登记在被答辩人名下。卓某利欺骗答辩人称该店已经转让给其兄,如果是事实便是私自隐匿婚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且即便已经转让,也应当对转让款项进行分割。若该食品店未曾转让,答辩人要求法庭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予以平分;若被答辩人仍坚持该店已经转让,则答辩人要求将转让款全额判予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私自隐匿转移婚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追究,对其依法不予分割。

    综上,答辩人同意解除与卓某利的夫妻关系,但婚生女儿卓桂晴应当由答辩人直接抚养,卓某利可自行决定是否支付抚养费,同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惠州市惠城区美特佳食品店进行评估并分割。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兵       

时间: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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